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法中撤销权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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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法中撤销权适用研究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法中撤销权适用研究 摘要:2006年8月27日我国《破产法》正式颁布通过,确立了破产撤销权制度。从立法上看,我国撤销权可分为民法及合同法上的撤销权,以及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它们彼此之间虽然同源,但亦有区别。破产撤销权并不是债权撤销权的简单重复,它有其自身独立的特征。本文试就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适用做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破产撤销权;民法撤销权;适用  .L.编辑。    撤销权起源于古罗马法,在当时被称为撤销之诉,或者废罢诉权,是由当时

2、的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保罗所创,因此也可以称为保罗诉权。撤销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有巨大的作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继受了这一制度,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民法或者债法中的撤销权,一是商法或者破产法中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概述  撤销一词,在民法上大致有三种含义。第一,本来意义之撤销,又称一般撤销,指的是法律行为已发生并已生效,由特定人加以否认而使之与未发生时同,不产生任何当事人意欲取得的效果,如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第二,等同于撤回,指表意

3、人及其他特定人消灭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效力,即指行为已发生,但由权利人加以否认,而使之不生效,如要约的撤销。第三,裁判上之撤销,指的是法院以公示的意思表示,对已发生的行为使之不具有效力。这是一种非私法上意思表示之撤销,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便是其中一例。而我国的债权人撤销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在日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债务人是其财产的所有者和处分者,因此对其财产的状况非常熟悉,若是其财产状况恶化,或者偷偷转移财产以逃

4、避债务,那么债权人不容易得知,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世界各国在立法时都设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例如债的担保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以及债的保全等制度,其中债权人撤销权即是债的保全中的一项制度。  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74条、75条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5、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此条规定,我们在行使撤销权时,将其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分别考虑。如果是行使了无偿行为,那么以放弃到期债务或者以无偿转让财产为典型。对于有偿行为,除要求客观要件外,还要求相应的主观要件,及其主观恶性为必要,始可发生撤销权。具体说来,包括:首先债权人方面,要求债权人的债权是金钱债权包括现在的以及将来的金钱债权,且债权需发生诈害行为之前为必要。债务人方面,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且主观上具有诈害意思。  撤销权行使的方法包括裁判上行使,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

6、起诉讼,而不能通过法庭之外的方式行使,且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之后,若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即自始无效。  二、破产法中撤销权的概述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清偿,破产法引用了破产撤销权制度。我国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临界期内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清偿权利的行为。通常,若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或者受理前的一定期间内,做出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被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发现,那么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此项行为。为了防止破产债务人恶意逃债

7、,保障债权人能够最大程度上获得清偿,破产撤销权制度因此而生。破产撤销权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日本称此项制度为否认权,英美等国家称之为可撤销的交易制度,德国的支付不能法、台湾的破产法以及我国的新的破产法将其称之为撤销权。  我国《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根据我国

8、《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由此可见,破产法中撤销权的适用包括以下几个要件:破产可撤销行为必须发生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的法定期间内,在我国规定了两个期间,一个是一年,是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另一个是6个月,即第32条;其次是必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行使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且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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