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ID:13141096

大小:52.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20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_第1页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_第2页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_第3页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_第4页
资源描述: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肖少启(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简略和相关制度的阙如,致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瓶颈”。为此,我们应对《合同法》第74条进行扩张解释,正确认定撤销之诉的被告,合理分配撤销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并完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等相关规定。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完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债的效力的扩张,对于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救济,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对撤销权诉讼中被告资格的确定等规定

2、的不足,使得该制度更多地体现了务虚层面上的宣示意义,而少了务实层面的积极效果。本文将就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相关问题略陈管见。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性质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作为合同保全制度,撤销权是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成立后,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增减对债权能否实现至关重要。如果因债务人任意处分或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势必影响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旨在督促债务人全面、正确、适当地履行债务,防止因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形发生。进而言之

3、,债务的切实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乃是市场经济有序化的表现。只有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义务,才能逐渐形成良好的信用制度和商业道德,并使合同关系产生应有的拘束力,交易的秩序才能形成。[1](P158)毋庸置疑,债权人撤销权须于审判上行使,但其为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衷说等不同的学说。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形成权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责任说认为,

4、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径行对其强制执行。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因而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我国学者多采取折衷说。[2]这种观点无疑对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规定所存在的不足及其适用困境之分析相对来说,我国确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时间较晚。1999年《合同法》第74条首次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虽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为实施该制度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但总的来说,这些规定及

5、解释比较简略,存在一些疏漏,不利于充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首先,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适用范围的规定存在缺陷。一方面,4合同法第74条仅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即债务人无偿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实践中,债务人实施的侵害债权的无偿行为,既包括减少其积极财产,如转移所有权、转让债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等,也包括增加其消极财产,如承担债务、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设定抵押权,使自己陷于无资力等。我国合同法对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只规定了减少积极财产的情况,遗漏了其他侵害债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6、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此处的“债权”是指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仅指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撤销的范围只能及于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3]也有学者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债权,因而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一般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4]其次,对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模糊。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在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为成立要件,以受让人有恶意为行使要件。然而,如何判断有偿转

7、让财产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对此,我国合同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同时,对于受让人恶意的判定,合同法则是采用“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标准来确认。众所周知,法律要求债权人在针对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时,必须证明受让人主观上具有恶意。但是,关于举证证明受让人恶意的内容,是指只须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抑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