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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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平等问题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权利平等、平等权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和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关平等权问题的理论讨论和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案例也不断出现。理论上的讨论涉及到平等权到底是一个宪法原则,还是一项宪法权利;同时,更多的涉及到究竟如何理解平等权的内涵。经过讨论,我认为在以下几点上取得了一些基本的共识:平等不等于平均;平等是一种机会上的平等和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而不是一种结果上的平等;平等权是一种宪法和法律上的确认和规定,即宪法权利和法定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要实现这样一个宪法上和法律上的规定,要将这样一项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还须付出更多的努力,等等。以上这些共识,是

2、我们在平等以及平等权问题上取得的理论成果。但在现实生活中以及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过程中,违犯平等权和不平等对待的事例和案例俯拾即是。这也是平等权问题引致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权利平等问题在中国在中国,平等权问题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初较多地发生在教育、劳动就业等领域。这些年在招生、招聘等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案例也不断出现。开始的案件多是由高考录取和研究生录取工作中所引发的一些诉讼,主要是针对录取工作中的“体检标准”。后来就发展到了有关地域平等问题(例如山东3考生起诉教育部案件),男女平等问题(2005年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小语种招生中规定男女不同录取分、河南平顶山市女职工周女士55岁被要求退

3、休而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等案件。下面是一些涉及到平等权问题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来透视一下平等权问题在中国的表现样态。案例一:1995年高考录取工作中,河南考生杨红伟被所报考学校以“相貌丑陋”为由拒收,此事引起了了全国关注(最后被兰州大学录取)。当然,杨红伟不是因为“不良生活习惯”,而是出于一种更不合理的理由,尽管它没有文字性的规定。案例二:2000年,一位被广州大学已录取的考生苏惠妮被学校取消了入学资格,其理由是该同学隐瞒了自己曾经患过白血病的事实,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规定,有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校录取。[1]案例三:浙江省龙泉市的一位女学生

4、翁有兰,只因个子长了1.28米,连续两年先后被拒之于中专、大学的门外。1998年,高中毕业的翁有兰参加考试上了高中中专分数线,但她因个矮没有被录取;1999年,翁有兰参加高考,取得了511分的好成绩,又因个矮没有被录取;2000年,她又取得了520分的好成绩。在记者发此稿时,能否被录取,还是未知数,她在等待希望。[2]案例四:2002年,考研成绩第一名的张方(化名),由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所报第一志愿的院校——中国科学院心理所拒绝录取。在提出行政复议仍被拒绝录取后,张方准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围绕此案展开的讨论,引起媒体和人们的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到底有没有受教育权?对此,相关文

5、件做出过规定。1998年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过一个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其中第19条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录取的体检参照这个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张方报考的专业不在限制之列。而作为录取单位的中国科学院心理所则认为,带“乙肝病毒”就是体检不合格。2002年6月,接到北京市高招办行政复议的指示后,心理所进行了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仍然是拒绝录取张方,主要理由是体检不合格。同时,他们又以拥有招生自主权为理由,在给张方律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里,

6、附了一个简单的补充,说今年的录取标准发生了变化。但具体变化是什么,并没有详细说明。医学专家也发表了看法:中国中医研究院肝病信息总部沈启明教授认为,很多人不了解乙肝传播途径。他说,乙肝病毒主要传播途径有三:母婴传播、血液传播、性传播。所以,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该和正常人一样享有读书受教育的权利。[3]还有一个更尖锐的问题被提了出来: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如何保障?这一问题将矛头直接指向了现行高招体检标准。许多高校不愿意接收身患疾病或残疾的考生,一个十分正当的理由,就是按照教育部制定的《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这些考生都属于体检不合格者。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吴忠魁提出质疑:现行高招体

7、检标准不合理。吴忠魁认为,现行高招体检标准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考虑的是投入产出效益。而国外没有以政府名义颁布的类似高招体检标准,各学校各专业根据本身特点有一些自己的规定,属于学校自主权范围。相比之下,国家基于社会正义和人的基本教育权原则,反倒鼓励学校面向处境不利人群,特别是残障者。只要能力够,任何人都有享受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在现代社会里,学习不仅仅具有功利性的目的,更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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