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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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完善研究  关键词:诉讼调解制度/庭前调解/调审分离  内容提要:我国诉讼调解制度虽饱受“东方经验”的赞誉,在法律实践、政治设计、文化引导、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方面都有独到的作用,但在制度设计层面上的调审合一模式,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等方面存在问题;在司法操作层面上也有程序法实体法约束的双重软化、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产生调解偏好、与法官必须保持中立的职业道德相悖等问题。因此,对其完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包括实行庭前调解、调审分离制度,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强化程序法实体法约束、提高调解效

2、率等。  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审判人员主持,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等争议进行调解,促成他们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经过了大半个世纪的发展,显示出了巨大的价值,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很多方面有必要改革。  一、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作用  作为饱受赞誉的“东方经验”,诉讼调解制度有以下作用:  (一)在法律实践上,调解有利于加快整个审判流程,并较好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1.它可省略限期送达的麻烦。诉讼调解一般都是直接约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既可以马上完成限期送达的工作,又可以立即进行磋商和解,还可以

3、节省一定的送达费用,可谓一举多得。2.它可为法官节省更多的时间。一份调解书的制作一般只需20分钟,而一份判决书的制作一般需要2小时,法官节省了时间,可以把精力投入到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去。3.它可免除“执行难”的问题。调解的案件一般都是当庭执行,或在调解后的短期内执行,很少存在“执行难”的问题。4.它可及时的归档存档。调解的案件一般都是当庭送达,当天生效,这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整理归档。  (二)在政治设计上,调解能够平衡好现代法的精神与当地的社会生活状况和文化观念的冲突,能够成为一个有效的工具渗透到乡村社会的治理当中,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解决社会问题,从而改变着乡村,使现实

4、生活逐步符合现代法的规范和要求。[1]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新类型案件的法律缺位和乡村社会中习惯法盛行的情况下,这一点更显得重要。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是双方当事人都在场见证并自愿签收,这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顾忌,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腐败的机率。  (三)在文化引导上,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强调和追求和谐的和合文化,传统的调解制度与我国古代的社会思想特别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儒家思想倡导的这种和合文化对于调节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2]调解不但鼓励当事人互相接受和尊重,并对他人的处境和困难产生同情与关注;调解还能恢复当事人对自身价值、潜

5、能及力量的信心,尤其是解决问题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因此,调解不仅对人际关系有复和的作用,而且能朝积极方向改变当事人,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做人,有助于其个人和道德的成长,也有利于社会道德体系和信用体系的重建。  (四)在经济效益上,与判决相比,调解是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有效方式。总体上看,诉讼成本可从时间角度、经济角度和伦理角度来衡量。从时间角度看,要经过起诉、立案、调查、庭审、判决、履行、执行等阶段;可能有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短则数月,长则数年。从经济角度看,有案件受理费、勘验费、公告费等直接支出费用;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出庭等间接支出费用;还可能产生异地诉讼的

6、住宿伙食费、昂贵的律师代理费以及审理错误的犯错成本。[3]从伦理角度看,当事人还要承受短则数月长则数年的心事牵挂与精神折磨,还有因诉讼产生的机会成本丧失和人格关系紧张对立或交流障碍。而调解就是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省去了正常审判程序的大部分流程,最大限度地压缩了成本。  (五)在社会效果上,调解在解决法官的能力不足与人手不足方面也有其独特的作用。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名干部中,本科层次只占5.6%,研究生只占0.25%。法官在法律知识方面的不足,通过其在调解中发挥社会实践的多元、生活阅历的丰富以及风土人情的熟悉,同样起到圆满解决案件的效果。而对于“案多人少”的东部沿海城

7、市,调解平均只要22天比起判决平均需要90天的优势,[4]无疑使得法官的工作效率有了大幅度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手不足的问题。  二、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  (一)在制度设计层面上  1.调审合一的模式存在弊端。我国诉讼调解实行的是调审结合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开庭审理之前可调解;法庭辩论以后可调解;调解不成可判决;判决以前都可调解;案件办到哪里承办法官的调解工作就可做到哪里。由于立法上调审合一,调解人员的角色冲突使得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当事人以劝压调、以判促调、以拖促调、以利诱调,以促调解成功。[5]这种随意性容易破坏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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