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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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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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构想(一)调解原则的规制1、确立自愿原则为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一是指程序选择的自愿性,即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的自愿;二是指实体结果的自愿性,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愿。合意是民事调解制度的灵魂所作,是调解制度正当性的根本保障,而自愿原则则是合意形成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自愿是调解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调解制度的基石,也是当事人能够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原因。为使自愿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得以实现,应明确规定在庭前准备程序中,调解程序的启动应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为前提,法官不得依职权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离婚案件除外)。另外,为防止当事人无休止地调解而拖延诉讼,应规

2、定调解期限,以提高诉讼效率,调解期限以5日为宜。2、对调解制度合法原则的重新解读调解自愿,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延伸。如果要求调解协议完全依法做出,对有偏法律的调解协议认定为无效,实际上是对合意的侵犯,也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违背。调解是一种符合实际的解决纠纷方式,它注重个案的不同情况,针对每一个具体纠纷追求一种最合理、最圆满的解决方案。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时难以和法律的具体规定相对应,所以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的规定就可以了。3、重新理解“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的原则调解是调和解决,互谅互让,而非要求“事实清楚,责任分明”,其目的在于既解决了纠纷,又保

3、持了和睦。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而且是既处分了实体权利也处分了诉讼权利,只要调解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在程序上都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公序良俗,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从法定程序上看,要做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只有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才可以实现,若要每个案件都到此阶段再进行调解,那势必会造成效率低下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必能够得到完满的保护,因为法律的真实并不等于客观的真实,迟来的正义不再是

4、真正的正义。[1](二)构建以当事人为核心的调解制度1、建立民事诉讼调解书面申请制度案件审理的方式是调解还是判决,应当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只有在当事人各方都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法官才能启动调解程序,当事人未要求调解或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时,法院无权主动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而应当进行判决。同时,为真正体现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便于在审判实践中真正把握和分析当事人是否自愿,有必要设立民事诉讼调解书面申请制度,使当事人将自愿的意思表示以文字表达出来。这样既使“自愿”更为直接和客观,也为当事人留有自由选择的空间,更限定了当事人对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权的行使和滥用。[2]2、在民事调解过程中,置法官以中立、公

5、正和消极的地位所谓民事调解过程,指的是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通过当事者之间的意见交换或者提供正确的信息,从而帮助当事者达成合意的场面。在民事调解过程中,置法官以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这是贯彻处分原则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尊重合意是民事调解的显著特征,法官只能在这个前提下发挥能动作用。我国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在明显地增大自愿因素的同时,并没有明显地弱化法官的职权,也就是说法院仍然占有主导地位,仍然具有以自己意见和建议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可能。所以导致了我国在民事调解运作中的强制性色彩。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弱化法院在调解中的职权作用,从观念上以及合意形成的整个过程中,真正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当事人成为合意

6、的决定者,而法官则应居于中立和消极地位。据此,法官的职权应当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在诉讼中适时为双方提供协商、对话的机会和场合,起中介、沟通的作用。诉讼调解中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可能在诉前已经有了对话经历,或者双方基于对基本案件事实的看法截然不同而难以友好协商,这时,如果法官能适时地提出建议,并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使双方进行协商,这是十分必要的,这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仅仅因为情绪上的对立而拒绝与对方协商,从而失去以和解解决争议的机会;在双方当事人的对话一时陷入困境而无法继续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援助,帮助当事人恢复对话。这时并不是通过施压而是以提出建议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恢复对话,对话一旦恢复,法官即可

7、退出,而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在必要和可能时,提出和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讨论。法官比当事人更了解法律和政策,因而经常能够提供好的方案,但是否能够形成合意,必须取决于当事人;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予以笔录和认可。对于双方达成的协议,法官首先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该审查主要是围绕合意的形成是否出于双方的自愿,而不必作合法性审查。如果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承认其效力,该协议一经法院通过和法定程序认可,即具有与确定判决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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