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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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债务责任的承担为您整理了关于债务责任的承担-借款合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核心内容:做为借款合同,其还款义务首先由主债务人即借款人承担,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会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的处理。1、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责任承担。  比如在农村有的人以他人名义(如刻有他人的名字的名章)借款,但事后借款人不承认,发生争议。对于这种情况最高院《借贷意见》14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2、私贷公用情况下责任的承担。  出借人不知用款人,用款人也没有介入贷款还款事宜的,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出借人

2、知道或借款披露了用款人的出借人只能选择借款人或用款之一承担责任。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与用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判决由一方承担责任,而驳回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如果借款人承担责任后起诉用款人,应判决用款人承担偿还责任。3、一般有效保证责任的承担。  在担保中《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保证。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经审理如果贷款合同有效且担保有效,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内起诉,6个月内起诉的,判决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超过6个月未起诉的,

3、担保人不承担责任。4、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起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担保人都是合法有效的。一起起诉的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单独起诉担保人的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当然,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5、无效担保责任的承担。  在原《贷款规定》中只规定了无效担保在有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有的情况下只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到底多

4、大,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还是按有效处理承担全部责任。鉴此,最高院在2000年的《担保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  (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担保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不是总债务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责任的承担。《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5、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6、债务承担问题。  债务承担,简单说就是变更债务人,新的债务人称为承担人。在借款合同中,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债务,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可以经过原债务人同意,也可以不经过原债务人同意,只要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即可。债务承担属于合同变更的一种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后不得反悔。意大利民法典第1272条规定没有债务人的委托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在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解除他的义务的情况下,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债务承担或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必须是债权人以明确的态度即是以书面或者行为表示接受

6、承担人的承诺。如果承担人在债权人接受之前已经撤回承诺,则不发生债务的承担问题。如前,已经将钱交付债权人并把欠据收去,整个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不能再恢复原状,反悔是不行的。7、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转制、停业、废业等情况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1)出借人是借款纠纷案件的权利人,如果发生变化,其权利应由承继该权利的人享有。(2)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责任。  (3)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分立的,如果在分立协议中确定了义务承担且承担合理的,可以分立协议确定的承担部门或企业承担义务,协议不合理或以分立逃债的以分立后的所有单位承担责任。  (4)借款人、担

7、保人破产的,出借人应该申报债权,出借人在借款人破产财产中得不到清偿或清偿不足的,向担保人起诉。担保人破产的,出借人向担保人申报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发生转制的,应视转制的情况区别对待。所谓转制主要是指股份制改造、企业出售等。  A、股份制改造不能改掉债务的承担,改制后的企业仍应承担原债务。  B、关于企业出售,原企业遗留债务承担问题,最高院2000年3月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稿中有明确的意见:35、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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