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应承担家庭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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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应承担家庭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案情危某欲向某汽车运输公司融资租赁一辆汽车来经营,苦于筹不到首付,遂与该公司协商,由危某作为借款人到县工行借款购车,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所购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危某按照约定按刀还款到公司。在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汽车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购汽车设定为借款抵押物,危某的妻子吴某签字同意该车抵押。在合同履行中,危某归还了部分款项。到期后,汽车公司按合同归述了银行所冇借款,公司按协议收回汽车后,经危某同意传卖得部分款,充抵部分欠款后,危某尚欠公司各项款项共计3万余元。因危某不能归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危某夫妻共同归述该款。分歧危某的妻子吴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不承担述款责任。吴某不是本案借款人和担保人,•其只是同意将车辆抵押银行贷款,贷款已经还清,抵押物已市原告处理折抵欠款,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作为危某的妻子,原告起诉后,在其不能举证免责时,应作为家庭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借款合同角度而言,吴某是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同意将所购车辆在银行抵押,因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吴某并非抵押车辆的所有人,其签字行为对抵押合同的成立并无任何意义,吴某并非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从借款合同的内容來看,吴某也不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吴某既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吴某不承担因未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的责任。从合同关系而言,法院应驳冋原告对吴某的诉讼请求。但吴某在抵押合同中的签字表明吴某对危某的经营行为是明知的,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屈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I•九条第三款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有约定,而且第三人明知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在本案中,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夫妻对财产、债务冇约定,而冃更无证据证明汽车公司知道该约定,故吴某对危某所负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吴献忠杨厚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提起抚养费诉讼[案情]: 2001年1月,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王某某(男)与木市某电扇厂张某(女)结婚,后生育一女儿王某。2003年8月,张某因工厂不景气而下岗。此后,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并于2005年1月起开始分居,王某某从家中搬出,另外租房生活,张某与女儿王某共同生活。张某靠做家政服务所得的每月300余元收入度□,无法维持母女俩的正常生活。为此,张某多次向土某某索取女儿的抚养费未果,逐以女儿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评析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在未提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的形态,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支配家庭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女儿。王某某所得的收入屈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是明确的,被告也是承认的,其也认为应当拿出钱来抚养女儿,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不需要法院对此作出判定。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的原因是对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家庭经济问题上的做法冇意见所致,但这屈于夫妻双方在家庭H常生活屮所产生的刀盾的处理问题,现原告并未提岀离婚诉讼,故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不予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只有在被告遗弃女儿的情况下才町主张抚养费,因为此时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木案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分居生活,并不仅仅是被告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而且被告也并未遗弃女儿,其也经常带食品、玩具等去看望女儿,只是由于对原告代理人的做法有极大的意见,才不愿支付抚养费,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遗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虑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扌H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被告因与原告代理人在日常生活小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已经侵犯了未成年了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时,而被告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己侵犯到了原告的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最大的权利,是应当首先得到保护的。被告以与原告代理人有矛盾为由而拒不履行对其女儿的抚养义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赡并纠纷折射家庭冷暧[案情介绍]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T2008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宗元、黄成宜与被告胡圣年、胡圣才、胡圣梅、胡圣英赡养纠纷一案。办案人员两次到现场开庭,一次当事人到庭调解,经过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6月26日起至2008年12月310,原告胡宗元、黄成宜在被告胡圣年处居住,2009年1月1口起至2009年6月30FI在被告胡圣才处届住。此后,原告胡宗元、黄成宜依次在被告胡圣年、胡圣才处轮流届住半年。(二)由被告胡圣年、胡圣才、胡圣梅、胡圣英在2008年12月30前各给付原告胡宗元、黄成宜生活费250元;此后每人每年各给付原告胡宗元、黄成宜生活费500元。给付办法: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给付原告胡宗元、黄成宜生活费250元。(三)原告胡宗元、黄成宜的医疗费用,凭票据由被告胡圣年、胡圣才、胡圣梅、胡圣英均担。[评析]案件最终调解结案,结果让办案人员欣慰,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让当地百姓见证了法官辛劳工作取得的成效,可以说案件的审理是成功的,法官的心血得到了最好的回报。但通过对该起赡养纠纷的审理,我们也看到了屮华民族历年来尊老、敬老的美德遭遇了现实的障碍,尊老、爱老之路也已踏上崎岖Z路。该起赡养纠纷的二原告已是耄耋之年,二老走路颤颤巍巍,老太太更是需要大声对其耳朵喊叫才能捕捉到旁人的话语。其二人T1953年结婚后生育两男两女,即木案的四被告,其四人均由二原告抚养成人,现已各自成家立业。两位老人生育四子女,却在其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生活窘迫,无人供养。四个儿女各口修建楼房,而老人却住在一儿了修葺的猪圈楼上,这种极大的 对比与反差,让人不仅思考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究竟应是怎样的,如何才能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承下去。下而我们对赡养纠纷屮比较普遍的孑盾进行分析探讨。(-)因分得父母财产不均产生的矛盾。在赡养案件中,兄弟姊妹众多的家庭往往比独生了女家庭发生老人无人供养的比例高。人多好办事的道理在赡养案件中却并不灵验。这往往是由于子女在成家另立门户时分得父母的财产不均而产生的,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大到因为田地、房屋的分配不均,小到锅碗瓢盆的多少不同,都会让子女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众说纷纭。少分得父母财产的子女认为自己得到的少,理所当然应当少尽赡养义务,分得财产多的子女则认为应该各子女一样,一样赡养老人,大家各执-词,互不相让。其实,这些了女犯了混淆关系的错误,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了女应尽的义务,父母把了女从小养大,付岀了心血,倾注了爱心,子女在父母年老体衰的时候当然应尽到当赡养义务,让父母安享晚年。赡养父母是基于身份关系给子女规定的法律义务,并不是基于财产关系而定,财产分得的多寡不是决定子女应尽多少赡养义务的标准,即使父母没冇分给子女一分一厘,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子女同样要履行赡养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二)男女不同产生的分歧。在赡养纠纷中,另外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子与女如何尽赡养义务的问题。可能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大多数人心廿中,都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应尽的义务,在一些老人心中也冇这种想法,经常会碰到老人在起诉时只列儿子为被告,而不愿意把女儿送上被告席。在法庭审理过程屮,也会遇到女儿答辩说自己已经出嫁,有公公婆婆要供养,赡养老人是兄弟应尽的义务,不关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的是儿了虽然不尽赡养义务,但也认为不管姐妹的事情。在女儿是否有赡养老人的义务问 题上,出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冲突,I口吋“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再是决定标准,法律规定,不论男女,在赡养父母的问题上,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应当尽到同等的赡养义务。赡养父母,不因男女而有所不同,不因女儿的出嫁而发生改变。试想,如果以男女作为划分标准,如果父母生育的全部是女儿,他们该如何安度晚年!所以,在儿子与女儿应当如何尽赡养义务问题上,人们的传统观念应当发生改变,儿子与女儿都是父母所生,父母对每个子女都履行了抚养义务,儿女理所当然应当同样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女儿已经出嫁不能再成为不赡养父母的借口。(三)儿媳与公婆关系处理上的隔阂。有史以来,人们都认为公婆与儿媳关系的难处,在赡养案件屮,因为与儿媳关系处理不好而闹上法庭的也屡见不鲜。一直以来,公婆与儿媳发生矛盾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有哪家公婆与儿媳关系处理地很融洽,一定会被外界所称道和羡慕。在赡养案件中,有很多儿媳愿意出钱,但不愿意与公婆共同生活,儿子即使愿意赡养老人,但处在赡养父母与维系自己小家庭安稳的矛盾中也举步维艰。从客观的角度上看,公婆与儿媳本不是一家人,因为儿子的缘故生活到了一起,来自不同生活环境的陌生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发生矛盾和冲突也可以理解。但是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儿媳应当有一个止确的观点,作为一个普通人,赡养老人是每个儿女应尽的赡养义务,虽然口己与公婆没有血缘关系,但基于与丈夫的婚姻关系而与公婆生活在了同一屋檐下。对于丈夫的父母应当抛开成见,像对待自己的父母一样对待公婆。赡养公婆是丈夫应尽的法律义务,儿媳应当协助好丈夫做一个好儿子。儿子也应当在父母与妻子之间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赡养父母是自己的义务,不能因为妻子的微辞而发生改变,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小家庭就置年迈的父母于不顾,而是应该想办法让妻子放开对父母的成见与不满,协助自己赡养父母安度晚年。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千年的美德,需耍后代的传承与发扬。作为新吋代的儿女,更应该做得更好,赡养老人,不仅在道德范围内应当被遵从,在法律上也是有严格的规定的。“老吾老,以及人Z老”丿力來被人们所传颂,每个人都会有老的时候,都希望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那么,就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做一个尊敬老人,孝顺父母的好儿子,好女儿!在赡养老人的过程屮,肯定会碰到矛盾与问题,但是遇到问题时应该想办法如何去解决,而不是逃避,俗语有云“树欲止而风不静,子欲养而亲不待”,古人尚且知道尊老之理,新吋代的中华儿女更不应该让自己留下遗憾!妻用草酸泼夫追悔莫及出示百封情书挽冋家庭7月月10H,拿着不准离婚判决书的谢丽洁终于放下了一•颗悬着的心:丈夫李文磊对法院判决最终没有上诉。濒临破碎的婚姻因为灵宝市法院的判决而有了和好的机会,谢丽洁下决心一定要努力缝合家庭的裂痕。谢丽洁与李文磊口幼在一个四合院长大,十六岁起开始恋爱,恋爱时间长达八年,期间李文磊写给谢丽洁的情书多达上百封。1992年,两人组成家庭,次年儿子出生,一家三口和睦相处,夫妻感情也一直不错。2005年清明节前一个晚上,谢丽洁因怀疑丈夫冇外遇,与丈夫发生激烈争吵,继而开始打骂。挨打后的谢丽洁一怒之下顺手拿起卫生间的草酸泼到丈夫的身上,致李文磊身体局部II度烧伤。事 后,谢丽洁非常后悔,又怕丈夫看见自己生气,就托其嫂子给李文磊送去一万元现金和新买的衣服,但却未能得到丈夫的原谅,丈夫数次要求离婚,谢丽洁始终不肯。2007年4月23日,李文磊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5月220,灵宝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审中,谢丽洁当庭出示了上百封情书见证两人的爱情,并一再向法官和丈夫表达自己的后悔之情。她坚持认为,尽管上述事件给他们的生活蒙上了阴影,但因为他们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所以双方完全冇和好的口J能。庭审中,丈夫坚持离婚并承认自己冇外遇,妻子却仍认为要求离婚是丈夫难以摆脱第三者的无奈之举,因此希望法院能给他们夫妇一个和好的机会。灵宝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了给双方再创造一个机会,故判决不准原告李文磊与被告谢丽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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