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债务承担下的违约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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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存的债务承担下的违约责任问题  李莹  【案情简介】  原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  被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口经管委)、东营市河口金鹏大酒店(以下简称金鹏酒店)、金国樑  1998年12月15日,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口经管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河口经管委作为"金色大厦"项目用地,并约定了土地出让金的数额、缴款方式及滞纳金等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河口经管委一直未交纳相应土地款项。2000年6月20日河口经管委又将土地转让给私营独资企业

2、金鹏酒店,并约定由其承担该土地款项。2000年6月26日,金鹏酒店负责人金国樑书面承诺向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交纳该宗土地款项409224.12元,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在该承诺书上签字认可。2007年1月25日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原告诉称,其与河口经管委于1998年底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河口经管委作为"金色大厦"项目用地,地价为654282.75元,签订合同之日交纳出让金总额的30%,余款于2000年12月15日全部付清,同时约定若不能按合同支付款项,从应付款之日起交纳滞纳金。办理产权手续后

3、,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又将该土地转让给东营市河口金鹏大酒店,并与东营市河口金鹏大酒店负责人金国樑约定该宗土地出让金由金鹏大酒店缴纳。2007年1月25日,东营市河口金鹏大酒店被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告一直未支付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出让金654282.75、滞纳金12585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均未答辩。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土地出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河口经管委未依约支付出让金的行为构成违约,但由于原告一直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使约定的滞

4、纳金在实际履行中已明显高于本金,导致对违约者的不公,遂滞纳金的计算由法院酌定。由于土地使用权已经转让给金鹏酒店这一私营企业,故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出让金654282.75元及滞纳金(自2000年12月15起每天按654282.75元的3

5、‰计算至2001年2月15日,2001年2月15日后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东营市河口金鹏大酒店和被告金国樑对本判决第一项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应支付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中的409224.1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15元,由被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东营市河口金鹏大酒店和金国樑共同负担7438.36元,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负担

6、2904.47元。其余11672.17元由原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争议焦点】  河口经管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金鹏酒店和金国樑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系因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金支付问题及债务的承担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三被告是否需要承担出让金的支付责任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河口经管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合同的有效要件及违约责任方面的内容。  所谓合同有效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法律给予的肯定性评价,表明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

7、有约束力,且这种约束力得到法律的保障。而合同有效的要件在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确定或者可能,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且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  在本案中,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口经管委就涉案土地签订了土地出让合

8、同,双方当事人都是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主体适格;合同内容和形式均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内容适格;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无异议,这表明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合同符合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内容对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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