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中法院禁令的立法研究

ID:9653579

大小:5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5-04

信用证欺诈中法院禁令的立法研究_第1页
信用证欺诈中法院禁令的立法研究_第2页
信用证欺诈中法院禁令的立法研究_第3页
信用证欺诈中法院禁令的立法研究_第4页
信用证欺诈中法院禁令的立法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信用证欺诈中法院禁令的立法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信用证欺诈中法院禁令的立法研究  [摘要]文章通过对信用证欺诈中法院禁令的性质、理论依据的剖析,结合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从改革、完善我国的相应制度的角度出发提出建议。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例外;禁令救济    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法院禁令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在一些国家,这种救济方式又称禁付令、止付令等,指法院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禁止信用证项下付款行为的命令。然而,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的相悖又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院禁令的采用,有关立法也往往语焉不详,尤其在我国,从体系到内容都存在不少模糊和混乱。本文拟从该法院禁令的性质人手,结合相关法理探讨当前相

2、关立法。    一、法院禁令的性质    法院禁令是英美衡平法上的主要救济手段之一,是法院命令某人为某一特定行为或不为某一特定行为的裁定。禁令起源于英国,现在英国法院对禁令的司法管辖权的依据是《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37(1)款:“高等法院可以裁定颁布(中间性或终局性)禁令……只要在法院看来,这样做是公平的、便利的。”其中,中间性禁令和终局性禁令是法院禁令在程序上的分类,中间性禁令是在最终判决作出之前的暂时性救济,旨在保证某诉讼当事人不因法律救济的迟延而失去其通过诉讼实现的成果,仅具程序性。而终局性禁令则为法院对信用证欺诈作出的最终裁决,可以说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救

3、济。值得一提的是,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由于直接给予终局性禁令的条件大大苛严于中间性禁令,信用证兑付又十分便捷,绝大多数情况下,原告选择先申请中间性禁令以获得终局性禁令。  另一方面,法院禁令既起源于英美国家,相关制度也根植于衡平法的土壤,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后,由于制度框架的巨大差别加之缺乏相关单行法,信用证欺诈中的法院禁令常常被混同为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以致不少人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对信用证欺诈给予的禁令仅相当于财产保全的冻结令或扣押令。因为目前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中尚未正式确认司法保全措施中的非财产性保全,这与大陆法系长期以来强调保全措施对物的效力而非对人的效力有关。

4、但是,由于信用证本身多用于国际贸易,世界各国对信用证的运用和认识是一致的,法院给予的禁付信用证的命令无论在理论基础、作用对象、功能等多方面也不应该有根本的不同,何况即使以大陆法系的财产保全来解释信用证欺诈中的禁令,仍有牵强之处。譬如财产保全针对的应是涉案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而信用证项下的资金属于作为案外人的银行,这不符合财产保全的相关要求。因此,该类禁令的属性应当与英美国家的法院禁令相类似。  换言之,信用证欺诈中的法院禁令往往都具有以下属性:(1)非财产性。法院禁令针对的对象是行为,因而属非财产性强制措施。(2)禁止行为性。法院禁令的内容是禁止开证行或中介行履行信

5、用证承诺,停止支付信用证约定的金额,即强令银行不为一定行为。它不是解除信用证关系,也不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3)当法院禁令在基础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的情况下,被裁定责令停止付款义务的银行一般不是基础合同的当事人,而是与诉讼有某种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此种情况下。法院禁令具有及于案外人的效力。  可见,作为解决信用证问题的主要救济手段的禁令与我国的冻结令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禁令是法院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禁止付款行为。而冻结令是我国民诉法上财产保全的措施之一,指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涉案财产加以冻结的一种措施。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禁令指向开证行,而开证行此时并未获

6、得有欺诈行为的受益人的财产,禁止支付的只能是银行的财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94条规定了诉讼前或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其特点在于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只要声称情况紧急,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就会得到此类救济,而法院的终局判决与保全措施不一致,相应的保全就会解除。我国的特别法规定的法院作为终局判决的止付令可作为解决信用证欺诈而采取的实体法上的救济措施。但是对于诉讼前和诉讼中的冻结令,由于获取程序法上的保全措施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极易被当事人滥用而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和我国法院与银行的声誉。信用证禁令的前提条件是欺诈确实存在,而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因此,信

7、用证司法禁令不能适用民诉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二、法院禁令的理论依据    给予法院禁令的直接依据是欺诈例外原则。所谓欺诈例外原则,即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允许银行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或由法院颁发禁令强制停止银行付款行为,由此构成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之例外。而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是指信用证与基础合同彼此独立,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对信用证下款项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  欺诈例外原则最早确立是美国纽约最高法院1941年审理的猪鬓案。该案中双方买卖的货物是猪鬓,而卖方实际装运了一批牛毛和垃圾,买方向法院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原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正文描述:

《信用证欺诈中法院禁令的立法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信用证欺诈中法院禁令的立法研究  [摘要]文章通过对信用证欺诈中法院禁令的性质、理论依据的剖析,结合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从改革、完善我国的相应制度的角度出发提出建议。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例外;禁令救济    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法院禁令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在一些国家,这种救济方式又称禁付令、止付令等,指法院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禁止信用证项下付款行为的命令。然而,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的相悖又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院禁令的采用,有关立法也往往语焉不详,尤其在我国,从体系到内容都存在不少模糊和混乱。本文拟从该法院禁令的性质人手,结合相关法理探讨当前相

2、关立法。    一、法院禁令的性质    法院禁令是英美衡平法上的主要救济手段之一,是法院命令某人为某一特定行为或不为某一特定行为的裁定。禁令起源于英国,现在英国法院对禁令的司法管辖权的依据是《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37(1)款:“高等法院可以裁定颁布(中间性或终局性)禁令……只要在法院看来,这样做是公平的、便利的。”其中,中间性禁令和终局性禁令是法院禁令在程序上的分类,中间性禁令是在最终判决作出之前的暂时性救济,旨在保证某诉讼当事人不因法律救济的迟延而失去其通过诉讼实现的成果,仅具程序性。而终局性禁令则为法院对信用证欺诈作出的最终裁决,可以说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救

3、济。值得一提的是,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由于直接给予终局性禁令的条件大大苛严于中间性禁令,信用证兑付又十分便捷,绝大多数情况下,原告选择先申请中间性禁令以获得终局性禁令。  另一方面,法院禁令既起源于英美国家,相关制度也根植于衡平法的土壤,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后,由于制度框架的巨大差别加之缺乏相关单行法,信用证欺诈中的法院禁令常常被混同为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以致不少人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对信用证欺诈给予的禁令仅相当于财产保全的冻结令或扣押令。因为目前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中尚未正式确认司法保全措施中的非财产性保全,这与大陆法系长期以来强调保全措施对物的效力而非对人的效力有关。

4、但是,由于信用证本身多用于国际贸易,世界各国对信用证的运用和认识是一致的,法院给予的禁付信用证的命令无论在理论基础、作用对象、功能等多方面也不应该有根本的不同,何况即使以大陆法系的财产保全来解释信用证欺诈中的禁令,仍有牵强之处。譬如财产保全针对的应是涉案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而信用证项下的资金属于作为案外人的银行,这不符合财产保全的相关要求。因此,该类禁令的属性应当与英美国家的法院禁令相类似。  换言之,信用证欺诈中的法院禁令往往都具有以下属性:(1)非财产性。法院禁令针对的对象是行为,因而属非财产性强制措施。(2)禁止行为性。法院禁令的内容是禁止开证行或中介行履行信

5、用证承诺,停止支付信用证约定的金额,即强令银行不为一定行为。它不是解除信用证关系,也不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3)当法院禁令在基础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的情况下,被裁定责令停止付款义务的银行一般不是基础合同的当事人,而是与诉讼有某种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此种情况下。法院禁令具有及于案外人的效力。  可见,作为解决信用证问题的主要救济手段的禁令与我国的冻结令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禁令是法院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禁止付款行为。而冻结令是我国民诉法上财产保全的措施之一,指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涉案财产加以冻结的一种措施。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禁令指向开证行,而开证行此时并未获

6、得有欺诈行为的受益人的财产,禁止支付的只能是银行的财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94条规定了诉讼前或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其特点在于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只要声称情况紧急,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就会得到此类救济,而法院的终局判决与保全措施不一致,相应的保全就会解除。我国的特别法规定的法院作为终局判决的止付令可作为解决信用证欺诈而采取的实体法上的救济措施。但是对于诉讼前和诉讼中的冻结令,由于获取程序法上的保全措施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极易被当事人滥用而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和我国法院与银行的声誉。信用证禁令的前提条件是欺诈确实存在,而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因此,信

7、用证司法禁令不能适用民诉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二、法院禁令的理论依据    给予法院禁令的直接依据是欺诈例外原则。所谓欺诈例外原则,即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允许银行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或由法院颁发禁令强制停止银行付款行为,由此构成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之例外。而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是指信用证与基础合同彼此独立,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对信用证下款项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  欺诈例外原则最早确立是美国纽约最高法院1941年审理的猪鬓案。该案中双方买卖的货物是猪鬓,而卖方实际装运了一批牛毛和垃圾,买方向法院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原告

显示全部收起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