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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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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讯逼供之根源分析及对策研究 一、刑讯逼供之根源分析 (一)经济和技术根源。 我国经济的落后直接导致司法投入的不足。而司法投入不足,直接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挫伤了侦查人员的积极性。我国警察的薪水与其工作量是极不对称的,尤其在基层,拖欠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按一位公安人员的话说:“中国就这么一点警察都养不起,还想让咱变成服务型,笑话!”二是使侦查设备不能及时更新,像测慌仪这样昂贵的设备,很多公安机关连想都不敢想。这两个结果是导致侦查技术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而侦查水平的低下,又进一步导致侦查活动对口供的极强依赖性。当难以找到其它证
2、据时,也就只有靠审讯了。 因此,克服刑讯逼供,必须提高侦查技术水平,这就要求加大司法投入。加大司法的投入,又有赖于经济的发展。然而,一提到经济根源,说了也等于白说。因为经济的增长不是一天两天的事。 但是,回首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古罗马时期是禁止刑讯逼供的(奴隶除外)①;英国于1215年《自由大宪章》从法律上废除了刑讯逼供,到1628年时也几乎从实践中消灭了刑讯逼供②。英国在1628年无论是侦查水平还是经济水平,都无法与现在的中国相比。这说明仅仅从经济和技术原因方面是难以解释该问题的。事实上,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具有特定的
3、思想基础。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其作为基础的思想的未根除有密切的关系。 (二)思想根源。 学界通常认为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有两个:一是几千年来的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二是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不可否认,这两种思想造成了刑讯逼供的历史惯性。但现实中,有一种思想比这两种思想对刑讯逼供的影响更大。这就是“实事求是”③和客观真实的思想。 事实上,我国具有无罪推定思想的人只是少数,具有有罪推定思想的人也只是少数,更多的是一种“实事求是”和客观真实的思想。很多侦查人员对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往往抱着“主要看它是否真实”
4、的观念。“实事求是”思想认为,一个人犯罪,是不受法院定罪影响的,法院定罪,只是一个时间的迟早问题。犯罪嫌疑人,既不应该推定为无罪,也不应该推定为有罪,而应看它事实上是否犯罪。 锁正杰博士对客观真实或曰客观事实的批判则更为深刻,以至于笔者在此不得不大量引用他的原话: “我们以往认为要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总用已经发生了的客观事实来对照在刑事程序中发现的事实,而且务必让后者符合前者。这里就存在着一个悖论,客观事实一方面要靠在刑事程序中发现的事实来认定,另一方面又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照。这样一个悖论,只有在神的
5、世界里才能被根本地解决,因为神是无所不知的-因为神无所不知,所以必然不在刑事程序的狭小空间中活动。那么,在现实中想要解决这一悖论,只能要求司法人员像神一样地工作了。于是,司法人员也就得超越于刑事程序之外去活动。但司法人员毕竟不是神,为了扮演好神的角色,他只能在自己的心灵中构想客观事实,并且宣称他在刑事程序中发现的事实就是客观事实。这样一来,后果就非常麻烦了。对于一些洞悉了客观事实秘密的司法人员来说,他一方面可以无视法律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可以在自己主观的心灵活动中自如穿梭,所以,有法不依、任意司法、践踏法治就成为必然的事情。但是,
6、这一切勾当,仍然要披上法律的外衣-曲解甚至滥用法律。”①实践中存在三种错误认识:刑讯逼供必要论、刑讯逼供利大于弊论、口供必要论。更为可笑的是还冠以“实事求是”的美名,美名其曰是为了发现客观真实。 (三)价值根源。 从根本上说,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及应用都以实现一定的法律价值为基本点和归宿,刑事诉讼制度更是如此。在现代刑诉实践的过程中,自由与安全是两种基本的价值内容,但一定的法律设施和法律资源在特定情况下只能有效地满足某一价值,由此便形成了价值冲突。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古国。在一个曾经长期处于封建集权统治下的国度里,国
7、家权力是具有极高权威、不可侵犯的,社会整体利益是绝对高于个人私利的。在这样的文化背景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基础上,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宁便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最根本的价值原则,也就是所谓的“犯罪控制观”。它强调在不妨碍打击犯罪的前提下,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认为对犯罪的惩罚就是对公民个人自由的维护。 在“犯罪控制观”的价值取向中,刑事诉讼程序便逐渐成为实现犯罪控制的工具,丧失了其本身应有的价值。然而,刑事审判应是一项理性的事业,它要求法院的刑事裁判必须建立在合理根据的基础上,被告人被定罪的前提在于他不仅事实上有罪而且要被合理地证明有
8、罪。正如英国一句古老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而一项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理正当,要看它是否使那些受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如被告人、被害人等,受到应得的待遇。当程序的内在价值不被肯定,连同法律程序在内的整个法律制度均被视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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