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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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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讯逼供的根源分析及治理对策关于刑讯逼供的根源分析及治理对策09法律事务专业焦仁庆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刑讯逼供行为也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个以打击犯罪为出发点,结果在行使执法过程中逐步变异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力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导致司法人员对正确行使司法权的漠视,极易造成冤、假、错案,严重玷污了执法人员的形象,使司法机关的权威严重受损,从而损害了政策、法律的威信,
2、使普通百姓通过这个窗口而对整个社会的司法是否公正产生怀疑,失去信心,甚至会产牛一些逆反心理。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推进司法改革,切实保障人权,是世界司法文明的人势所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在刑事诉讼领域,转变司法观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木权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近年來,随着职务犯罪预防丁作的不断加强,刑讯逼供案件人幅度下降,但是,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却长期存在,屡禁不绝,防止刑讯逼供已成了刑事司法领域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大难题.对此我们一定要提髙认识,找到治理这一问题
3、的难点所在,对症下药,有效的遏制和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任何事物的产生和任何行为的出现,都有其产生的根源,都是在错综复杂的联系中得以催发和显现的。不存在无源之水、也不存在无木之木,产牛:刑讯逼供的根源大致也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理念性根源。理念性根源,就是指思想认识的根源。早在西周时期的封建社会公徳就规定司法官员,口J以通过刑讯采用法定刑具和手段來逼取被告人口供。到了秦朝,刑讯开始介法化。汉承秦制,刑讯逼供一直被视为治狱的基木方法。到了唐代,刑讯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对受刑对象、受刑
4、部位、拷囚次数、拷囚工具、拷讯违律者的责任等都形成制度性规疋。经过宋、明、清时期,刑讯的手段发展到了极具野蛮残酷的程度。刑讯几乎贯穿了我国几千年封建司法制度的全部丿力史,刑讯合法化、制度化是我国封建时代证据制度的重大特点。尽管刑讯在淸末的立法屮被取消,经中华民国,到新屮国制定刑事诉讼法吋更是明文禁止。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传统法中的刑讯合法化对现代司法活动、法制心理、法律意识的影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却时有发生。2、制度性根源在制度设计上,相关制度的失衡或缺位。我们看到立案查处的刑讯逼供案件
5、基本都发生在侦杳阶段,问题的关键在于警检分离的体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侦杳终结后全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侦查与起诉是两个界限分明的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几乎不介入侦杳过程。虽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杳活动,但事实上缺少有效监督机制,待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发现查处,公安机关的违法侵害事实已然形成。因此可以说,失去有效监督的侦查阶段成了刑讯逼供的“安乐駕”,这是现行法律制度的一个缺陷。3、法律性根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
6、收集证据”,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45条规立:“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有罪”。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规左木身仍然难以从立法上冇效地遏制刑讯逼供。尽管《刑事诉讼法》第43条从积极方而强调依法取证,严禁刑讯逼供,但不够完整,主要在于对于违反第43条的规定所获得的口供,没有作出任何程序性后果的规定。并且,整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司法人员违法収证行为所应承担的程序法上的法律责
7、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z—。此外,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刑事政策上,我国奉行“坦口从宽”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査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如实陈述的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对刑讯无权保持沉默,而11给侦讯人员进行刑讯逼供捉供了方便。冃对“如实”的标准未作出明确界定;当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或回答的不符合侦杳人员心目中的如实标准时,侦杳人员就必然会想尽办法去获取口供,其屮难免刑讯逼供。可以说如实供述旨在否左刑讯逼供,但
8、事实上却起到了变相鼓励侦查人.员重口供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纵容了刑讯逼供的发生。二、刑讯逼供的预防对策刑讯逼供现象,多发生在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而入手,使刑讯逼供彻底失去存在的空间。1、加强教育培训,增强法律意识。首先,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侦讯水平,是冇效防止刑讯逼供的基础。在侦查讯问活动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揭露证实犯罪活动,查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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