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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的原因及对策研究【摘要】资金短缺是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的原因并提出了重视合作社成员自身的融资功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展合作社自己的信用组织、规范农村民间融资等对策。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融资 2008中央1号文件中指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目前,困扰我国农业发展的桎梏是“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而巩固和发展多种
2、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疑是中国现阶段解决这一矛盾的必由之路。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与世界蓬勃发展的合作社运动形成了鲜明的差距。主要表现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小,组织化程度低,其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发挥,这与我泱泱农业大国的地位及不相称。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多种多样,但资金的缺乏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资金已经成为制约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难题。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的原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身投入不足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3、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在我国农民是弱势群体,贫穷是他们的经济现状。虽然从道理上讲只有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发展必须先投入,但一方面农民自己的生存都难以保障,再让他们拿出足够发展的资金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即使有钱的农民由于一时难以看到收益,小农意识也会阻止其投资。 (二)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不够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公益事业,它必须通过自身的经济活动为广大成员服务,并要有一定的公共积累。为了使合作社能在经济上逐渐自立,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均以国家
4、财政为依托,通过政策性措施资助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现阶段,各级政府也把部分政策性支农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但覆盖面较小,资金量也不足。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的江苏省为例(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山东、浙江、江苏、北京、四川、安徽、河北、陕西、山西等省市发展较快),2004年,在江苏省南通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仅有2家得到了国家扶持,4家得到了省扶持(娄炳南,2005)。在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五十二条中虽然规定“
5、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但如何优惠,幅度多大等这些关键性问题没有说清。 (三)法人治理机构不够完善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使农业合作社很难获得商业性贷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虽然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
6、承担责任。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它不可能有足够多的资本金,也就注定它难以从正规金融组织获得发展所需的贷款。 (四)现行的农村金融体制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的供给 目前在农村资金的提供者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三家。但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仅负责粮棉油的购销贷款。由于政策限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其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很小。农业银行由于向商业银行转变,大量压缩在农村的分支机构,贷款业务基本退出了农村领域。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处于近乎垄断的地位。农村信用社是农村
7、资金供给主体,但由于资金总是流向经济发达和市场活跃的地方,所以农村信用社在向农村供给资金的同时大量资金也通过它流出农村。另外,近年来,全国邮政储蓄的规模迅速扩大,在存款市场的占有率不断提高,也致使农村资金大量外流。 (五)民间融资的高成本和不规范性构不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的主体 民间金融被视为农村正规金融的补充,分为3个层次:一是农村各经济主体之间互助性无息民间借贷;二是有息甚至高息的农村民间借贷;三是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中介的融资活动。农村的生产经营性贷款主要是后两种形式提供的。民间金融尽管提供的
8、资金量大,但由于其逐利性及农业自身的风险性,必然导致农村民间金融的高利率。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盈利能力较弱,面对民间的高利贷只能是望钱兴叹、束手无策。 二、解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的对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身的融资功能必须加以重视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身的投资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早的资金来源,也是其发展壮大的最初物质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资金支持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股金。任何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