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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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研究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研究土地征收应有三个合法要件:集体公共利益目的、正当法律程序;三是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公共利益的规定泛化,土地征收程序混乱无规则及补偿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一系列存在的问题中,行政主体滥用土地征收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农民土地权益侵害最为严重。为有效解决该问题应确定科学合理的程序。  一、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缺陷:  1、缺少征收前的通知与告知程序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土地征收在批准以后,应将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2、征地剥偿标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公告。既然已经得到批准,被征地者的意见所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即使是《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也仅规定应书面告知(第19条)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但具体的告知方式却不甚明了,这样在实践中同样存在难以被切实执行的危险。  2、缺少对相应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  在我国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同时也是执行者,这就优势决定了行政机关在征收过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必须对其进行监督,来防止权

3、力的滥用。  但我国现行的土地立法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不足,而且限于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例如在具体的实际案例中,征地的决定权、审查权、赔偿方案的确定等多方面都只是规定由行政机关单方面自主决定,具体实施。这就缺少各方面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导致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不自觉会侵害到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会带来行政权力的滥用,破坏了政府和农民的关系,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发展。  3、对被征地者的救济措施规定不足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被征地者在对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牵扯到个人利益的方面存

4、在争议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如未协调成功,则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来裁决,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有向司法机关获得救济的权利。这样的救济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土地征收出现争议时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现行立法缺乏明确全面的规定。  而且,我国欠缺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解决农村土地征收及其补偿安置纠纷的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因此也就欠缺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及时的、有效的行政救济,而这实际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地区)普遍采用的征地补偿纠纷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农民因土地征收补偿纠

5、纷得不到合理解决而不得不通过信访、上访来寻求救济的。  由于以上这些必要程序的欠缺,致使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者的保护普遍不足。整个征地过程中,被征收者都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程序的意见:  目前,在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土地的利用规模也在逐渐扩大,土地征收已经成为我们不可避免索要考虑到的问题。在各种现存矛盾中,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寻找如何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在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做到兼顾与平衡,合理合法的征收程序就显现的尤为重要。  1、我国农村在土地征收时

6、增加事前协商价购程序  目前,我国土地所有权禁止买卖。土地所有权流转只有一种形式,即通过国家征收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同时,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流转也是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也只是仅限于农用地之间的流转,需要进行建设用地的流转,法律规定除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外,都要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产权的自由流转。土地征收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强制取得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强制取得也只是在事先进行平等协商没有成功的前

7、提下,而且征收是为公共利益所必需,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的情况下实施才有合理的法理依据。所以,我国在运用土地征收权之前,应该设有协商价购这一环节,并把它作法定的必经程序,不经此程序,不能申请土地征收。具体操作中应由兴办公共事业的土地需用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及承包经营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期限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由当事人协商)。  2、完善公告程序  主动告之应该是被征收人了解自己权利受到影响的第一步。我国台湾地区公告与通知并行,在这一点

8、上,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并且提出必须同时履行的程序规定,即我们除了要在法定的地点进行书面公告外,还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征地涉及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该书面通知应涵盖农民享有的听证权利及其行使期限等相关内容,该书面通知的送达应有相应的送达回执。  3、完善土地征收的核准程序  核准机关在接收到征收申请后,首先要从形式和实质这两方面来对申请案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报批材料种类是否齐备、格式是否相符及所载内容是否正确等。而实质审查,则着重于是否合乎法定的征收要件、征收范围是否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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