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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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该条文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条文中的表述。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发展、变化之间的矛盾,因此法律在具体适用的时候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合理性的司法实践已经为人们所接受,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对刑法作出的司法解释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何从法

2、本文由.L.收集整理律上规制最高法与最高检对刑法的司法解释权限以及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发展改革趋势是本文进行研究的重点。一、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基础理论  在罪刑法定逐步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后,在刑法适用过程中能否对刑法作出解释的问题上,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刑事古典学派主张严格限制司法过程中对刑法的解释,甚至否认法官具有解释权。其代表人物主要是贝卡利亚,他认为法官对每个刑事案件都应进行一种完整的三段论式论及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三段

3、论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在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刑事古典学派严格限制解释权的观点,是以理性的立法者的假定为前提的。他们认为基于立法者的理性能够创造出一部完美的成文法典。法官的任务只是根据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来适用法律。即使法律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也应当通过立法的方法加以完善,而不是通过解释的途径。德国普学者希达认为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只须将有关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准则中,归纳研究一番,即可获得解答。这种严格限制法律解释的观点受到了其他学者的猛烈的批判,称其为概念法学或机械法学。概念法学严格

4、限制甚至禁止法律解释的观点,将法官视作输入条件然后输出结果的机器,虽然很好的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与中世纪封建刑法的罪刑擅断相比,起到了保障人权的效果,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正义。但是这种观点否认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能动作用,使得刑法成为僵硬的具文,面对社会中存在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各不相同的各种犯罪,难以维护个案平衡,实现实质上的公正。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导致了法律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为的重大转变。价值观的转变对法律产生的影响是根本性的,随后导致所谓的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出现。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刑事实证学派从刑罚的目的在

5、于预防犯罪为逻辑起点,重新认识犯罪和刑法,确立了社会防卫论。社会防卫论以社会秩序为本位,责难犯罪人,使刑罚也从消极的预防、限制向积极的促进机能扩张,刑事实证学派的某些学者由此提出松弛、批判甚至取消罪刑法定的主张。与此观点相似的还有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司法能动主义认为法官并非法律的奴隶,法官在行使司法活动中,通过创造性的审判活动弥补立法的缺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法。  就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刑事古典学派绝对罪刑法定主义是不可取的,原因有三:(1)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建立在理性的立法者的基础之上的,认为他们可以创造出一

6、部完美的法典。但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之内人的认识能力总是有限的,由于立法具有滞后性,刑法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当然,由于法律必须具备稳定性,不可能通过频繁地立法来完善刑法,这就需要对刑法作出解释,以使得刑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2)形式古典学派认为法官只能根据三段论的推理来适用法律,将法官视为机械的适用法律的工匠。这种观点极大贬低了法官的作用,难以实现个案的公正,无助于通过刑事司法实现刑法的价值。(3)由于人们的立场、知识构成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抽象的刑法条文的理解也不尽一致,这就需要中立的司法者秉承公正的

7、态度对法律刑法作出解释,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但司法能动主义认为法官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判活动弥补立法的缺陷,甚至一定程度上造法的观点以及刑事实证学派从维护社会利益出发批判甚至取消罪刑法定的主张过于激进,也是不可取的。这种观点过去夸大了法官的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否定罪刑法定,容易导致司法权的滥用,不仅不能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还可能导致公权力的扩张而侵害人类社会更大的利益。因此,就目前而言,我国应选择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刑法解释观比较妥当。在相对罪刑法定主义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科学解释法律。

8、罪刑法定原则是进行刑法司法解释必须遵循的原则,且得出的结论也要符合已定的刑法规范。罪刑法定与司法解释相辅相成,都是为了实现个人自由以及社会秩序,平衡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刑法的基本精神所在。二、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权限的法律规制(一)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解释的权限  我国法定的法律解释体制从总体上看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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