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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4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司法认定——法院判决“纸馅包子”虚假电视节目案的法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司法认定——法院判决“纸馅包子”虚假电视节目案的法律分析关键词:商品声誉罪/虚伪事实/舆论监督内容提要: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以及意图损害他人商誉,捏造虚伪事实后由他人散布或者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伪事实而散布,致使他人商誉受损,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可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在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介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誉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媒体把关不严而减轻或者免除虚伪事实捏造者的刑事责任。广受社会关注的“纸馅包子”虚假电视节目案,是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定罪处罚的。根据《刑法》第221条的
2、规定,所谓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增加的新罪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不少问题,认识不统一。本案在认定上出现的争议,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有关其罪状等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一、案例①2007年6月,被告人訾某在担任北京电视台生活节目中心《透明度》栏目临时工作人员期间,通过查访,在未发现有人制作、出售肉馅内掺纸的包子的情况下,为显示工作业绩,纠集无业人员张沄江(另行处理),携带密拍设备、纸箱及购买的面粉、肉馅等,以喂狗为由,要求制
3、作早餐包子的卫某等人将浸泡后的纸箱板剁碎掺入肉馅,制作了20余个“纸馅包子”。与此同时,訾某密拍了卫某等人制作“纸馅包子”的过程。在节目后期制作中,訾某采用剪辑画面、虚假配音等方法,编辑制作了虚假电视专题片《纸做的包子》播出带,并隐瞒事实真相,使该虚假电视节目于同年7月8日在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商品的声誉。2007年8月12日,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訾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本罪的主体是否限于竞争性的生产者、经营者损害商品声誉罪是
4、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吸收而来的,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是竞争对手之间因一方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并给他方造成严重损失而构成本罪,即触犯《刑法》第221条之规定的行为人主要是与“他人”生产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近似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本案在审理中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被告人訾某系电视媒体从业人员,而非一般的生产经营者,且与商品声誉受损害一方不存在任何竞争性关系,也没有受其他不正当竞争对手的唆使或与之共谋后而行为,其能否成为损害商品声誉罪的主体?换言之,损害商品声誉罪的主体是否必须限于竞争性的生产者、经营者?我国刑法学界有一
5、种观点认为,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法定犯,必须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②笔者不认同此观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可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出于排挤竞争对手之目的而进行的丑化、贬低其他经营者商誉的活动。对实践中存在的非竞争对手如消费者、新闻单位或与商誉主体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损害他人商誉的,不能援引此法条而只能依照《民法通则》第101条、120条,即以侵犯法人名誉权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6、显然,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范围比较狭窄。正因为如此,1997年刑法在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时,没有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其构成要件,没有将损害商誉行为主体限定为经营者。所以,应当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不是法定犯,其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司法实践中,损害商品声誉罪主要有以下两类主体:一是商誉主体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的同行以及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二是与商誉主体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主体,包括消费者、新闻、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等。这两类主体均可独立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如果其他
7、主体受经营者收买或唆使,故意在社会公众中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且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程度的,则应认定其与经营者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综上,作为媒体从业人员的本案被告人訾某,显然能够依法独立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虽然北京电视台客观上扮演了虚伪事实散布者的角色,但《透明度》栏目制片人、主编、工作人员等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均证实,虚假新闻之所以能够播出系被告人“对北京电视台隐瞒了事实真相”。因此,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即应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追究訾某的刑事责任。三、本罪的成立
8、是否要求虚伪事实的捏造者与散布者必须为同一主体从刑法规定看,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所谓“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是指虚构不符合真相或者并不存在的事实,并进行传播,从而损害他人商品声誉。这里的“虚构事实”既包括全部虚构事实,也包括部分歪曲事实。“散布虚伪事实”既可以是口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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