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相关他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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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相关他罪的界限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诽谤罪的联系和区别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的相似之处颇多,有人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也称为商业诽谤罪。二者的相同之处如下:1罪过形式相同。均为直接故意,都要求具有犯罪目的。2客观行为相同。都实施了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3都要求有严重的情节。但是作为刑法规定的两个不同罪名,其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如下: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权和市场竞争秩序;诽谤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

2、、名誉权。2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单位或一般个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诽谤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个人的名誉。3客观表现上也有不同。本罪行为人捏造的虚伪事实主要是有关他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一般含有经济因素;而诽谤罪捏造的虚伪事实主要是有关他人人身、生活方面的事实。4犯罪主体不同。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而诽谤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5犯罪目的的具体内容不同。本罪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诽谤罪的目的是贬低他人的人格、名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要靠企业经营者及个体工商户个人信誉而支撑的商业信誉,如果诽谤个人信誉,而影响到企业的信誉

3、的,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应根据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确定案件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出于损毁、贬低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个人人格、名誉的目的而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尽管可能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只能定为诽谤罪,而不能以两罪数罪并罚或从一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目的捏造并发布虚伪事实,诽谤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个人人格、名誉,两罪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应依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犯罪目的,应依据行为人捏造的虚假事实内容、散布的范围、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综

4、合考察。  二、发布虚假广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手段可以是多样的。其中,行为人以发布广告的形式,过分夸大其他竞争对手的商品、提供服务的缺陷,或者无中生有捏造虚伪事实,通过贬低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借以抬高自己,扩大本人或其商品的市场影响,进而提高市场竞争力。该种行为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又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既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表现,又是虚假广告的行为表现之一;既直接侵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权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又直接侵害了国家的广告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情

5、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则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虚假广告罪两个罪名。对该种情况如何处理,学界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虚假广告行为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发生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该种情况不实行数罪并罚,属于牵连犯,应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理。鉴于两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法区分何者为重罪,应以目的行为即虚假广告罪论处;有人认为行为人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依照“从一重罪从重论处”的原则,以虚假广告罪从重论处。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认识有失偏颇。虚假广告行为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很难说哪一个是目的

6、行为,哪一个是结果行为。实践中,行为人一般是出于双重目的,一箭双雕。再者,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身包括捏造和发布、宣传两个行为,捏造有损他人商誉的内容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既符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特征,又符合虚假广告罪的特征,实际上是一个行为,侵犯了不同的客体,造成了不同损害,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而不是牵连犯。因而,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还需要作出补充。当行为人在广告中既捏造有损他人商誉的内容,同时又虚构其他事实过分夸大其本身商品,都达到情节严重,符合数罪标准,应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虚假广告罪数罪并罚。另外,在想象竞合犯的情况下,以何罪名定罪量刑,第二

7、种观点认为一律以虚假广告罪从重论处则有不当。在有些情况下,很难揭示行为的本质特征,例如,在娃哈哈公司诉巨人集团名誉侵权一案中(因当时刑法未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司法机关亦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娃哈哈公司研制生产的产品,其广告词“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已经家喻户晓,销售额一直保持在全国同类产品的领先地位。此产品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995年初,巨人集团生产了一种与“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类似的产品“巨人吃饭香”投放全国市场,并专门印制了宣传册子,在全国各地的食品、医药等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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