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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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学研究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学研究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泛,在网络购物、消费者协会权利、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问题有了新的突破。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实施后消费者面对上述退货情形时,无因退货便实至名归。  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消费者的反悔权伴随着新的交易方式发展而来,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邮递

2、购物等形式。反悔权是指在上述特定的交易方式中,交易合同成立后,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无条件地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第25条对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期限以及法律后果进行了阐述,弥补了当代出现的新型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首先,第25条第1款为反悔权的适用范围。反悔权仅适用于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或使用商品。另外,第1、2款也规定了适用的例外,即定作的商品、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

3、。其次,第25条第1款也明确了反悔权的行使期限,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反悔权的行使期限为七本文由.L.收集整理日,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中止、中断、延长。对反悔权进行严格的期间限制有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最后,第25条第3款为反悔权的法律后果。消费者反悔权只要符合法定的适用范围,无需说明理由便能够行使。消费者在此过程中有妥善保管商品的义务,并且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的责任。经营者则有义务将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全额退还,且必须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

4、日内退还。  二、从契约自由到实质正义  从经济学理论分析,消费者反悔权的依据为消费者主权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理论。而从法理学分析,消费者反悔权的依据则为实质正义的客观要求。实质正义也就是社会正义,是指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确立则是契约自由到实质正义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  传统的民法理论强调契约自由。一方面,注重合同的自由价值。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而订立的。另一方面,主张合同意思自治。合同是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且真实的条件下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是由平等主体订立的协议,而经营者与消费者都作为市

5、场主体,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经营者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享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其根本目的是营利,在营利的过程中,存在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生产、销售的商品也会出现瑕疵、缺陷,从而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的权益损害形式愈加多样化。现代法的人不是理性的人,消费者是非理性的、弱势的人,消费者作为特殊主体,需要立法进行特殊保护,反悔权即是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  在分析契约自由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弊端后,需要寻求新的理念对消

6、费者进行倾斜保护。倾斜保护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社会正义理念的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及非理性性。通过的修改决定加大了消费者保护力度,特别是增加了新的交易方式中的保护手段,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确立正是实质正义的表现。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实质正义分析  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而形式正义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中的正义。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的构想,论证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两大原则,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这两大原则应当适用。  《消费者权益

7、保护法》的规定的消费者反悔权对社会弱势群体最为有利,直接表现为差别原则,然而在适用差别原则之前,首先须遵循自由原则,再次应运用平等机会原则。自由原则保证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以及是否运用反悔权退回商品的权利。例如第25条中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就说明消费者在符合反悔权适用范围时,无任何限制退还商品。平等机会原则是针对经营者而言的,经营者在生产、销售商品过程中,必须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手段。不正当竞争如虚假宣传、低价倾销、诋毁商誉等行为;垄

8、断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行为。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为消费者,反悔权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将会促进经营者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差别原则则强调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可以两个在生活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推定为前提:一方面,消费者被推定为一个经常由于其经济与信息方面的弱势地位,而在具体的意思形成过程中容易受到其合同对方(即经营者)的影响的群体;另一方面,在一些特定的合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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