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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分析与完善 五、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独立担保的不同处理 正是由于我国担保法对独立担保的规定较为模糊,所以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法各种各样。 案例一: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公司诉青岛国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与被告约定:“青岛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无效或解除而免除。”法院判决以为,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法》承认独立保证的法律地位,即允许当事人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通过意思自治作出选择。法律规范对社会经济交易行为
2、具有公示力,引导效用和规范作用,人们在经济交往中通常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订立合同从而取得合理的预期利益。既然现行《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禁止亦即允许当事人对担保合同是否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进行约定,当事人自愿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合同的从属问题作出独立的选择,应认定有效的约定。故本案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约定认定为有效条款[7]。 案例二: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案[8]。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担保函中虽然有“不因委托人的原
3、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 从以上判决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独立担保的认识并不一致。关于涉外经济合同中的独立担保,司法实践大多予以承认。关键点在于国内合同中独立担保的效力。有些法官倾向于独立担保涵盖一切合同,无论国内国外;有些法官倾向于在适用范围上排除国内合同。 六、我国独立担保的立法完善 针对我国法律规定中独立担保的不足之处,应予以完善。
4、;具体理由如下: 1.承认并完善独立担保有法律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条款中的但书规定即为独立担保存在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对此应该作出明确解释,统一人们的认识,避免歧义。 2.承认独立担保符合契约自由的法律理念。无论国内合同还是涉外合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都有表达意思的意愿,并且对其意愿效力情况的发展,当事人一般都清楚。至
5、于确实不理解其含义的,当事人也能通过撤销,重大误解、欺诈等合同本身的处理方法予以解决。相关法律机关不必因为害怕当事人由于提供独立担保而遭受欺诈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作出禁止国内合同独立担保的规定。市场是在逐步发展的,随着市场程度的提高,市场范围的扩大,当事人的市场认同、法律观念、风险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不断提高,绝不可由于欺诈现象的存在而阻碍一项制度的发展,况且这项制度本身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 3.承认独立担保能够保障经济的良好发展&
6、#65377;传统担保方式中,由于担保行为的从属性特征,在许多时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有时为实现债权要经过一而再、再而三的追索甚至诉讼,历经数年才能达到目的。如此劳心劳力,对于债权人不利。而在独立担保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关系明确,由于独立担保人的法律性质特殊,债权人实现债权较为容易。其次,独立担保已为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作为一种安全、便捷、稳定性高的担保方式,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不言而喻。
7、整体来讲,无论大陆法系的法、德等国,还是判例法系的英美等国,大多从判例和学理上承认了独立担保。 4.承认并完善独立担保符合我国入世后的社会要求。加入].北京:中信出版社,1993:127. [2]联合国1996年《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第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6):204. [4]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理解与适用[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2
8、9.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6. [6]周辉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法律实务[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430. [7]高圣平.保证合同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7. [8]最高人民法院经终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