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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研究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物权/商品流通内容提要:权利穷竭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原则。通常认为,确保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利益平衡是解释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合理性的两个重要理由。权利穷竭还可以从一般的法理学和经济学方面认识。如它是协调知识产权与物权之间冲突的制度安排;权利穷竭既维护了对知识产品的使用,又维护了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对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品的经济效益、优化利用社会资源、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Abstract:Exhaustationofrightsisaprinciplebornedodityeconomy.General
2、lspeaking,tosafeguardfreecirculationofmodityandbalancinginterestsaretportantreasonstoexplainitsjustification.Itcanalsobeunderstoodfromtheangleofjurisprudenceandeconomics.Eg.,itisasystemarrangementtohormonizeaintainsboththeexpolitationofintellectualproductsandthe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
3、perty,eaningintheoperationofeconomicefficiencyforintellectualproducts,finesocialresourcesandtherealizationoftheaimofintellectualpropertylaodity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又称知识产权穷竭,它是知识产权限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类型。知识产权穷竭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人与附载知识产权的有形商品物权人之间的利益,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并最终实现知识产权法增进知识和信息传播与利用的社会目的。本文将从权利穷竭的内涵与历史沿革入手,在探讨知识产
4、权穷竭的合理性基础之上,分析权利穷竭在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上的表现以及权利穷竭的限制等问题。一、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内涵及其沿革权利穷竭也称为权利用尽,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原则。权利穷竭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都适用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知识产权人或其许可的人将知识产品合法投入市场后,其他人再次分销的行为不受权利人的控制,即不需要征得权利人同意。也就是“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或分发出去后,无论该商品辗转到何人之手,知识产权人均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流转。”[1]权利穷竭显然是对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所进行的一种限制。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中,权利穷竭又被
5、称为首次销售理论。权利穷竭之所以被看成是首次销售原则,是因为该原则仅允许知识产权人有权控制商品的首次销售,而不及于此后的销售行为。在西方国家,权利穷竭原则是通过判例法发展起来的,[2]如早在18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Adamsv.Burke案[3]中确立了关于权利穷竭的普通法学说。1895年的Kleelerv.StandardFoldingBedCo.案[4]进一步发展了权利穷竭学说。后来在1908年的BobbsMerrillCo.v.Straus案[5]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原告享有的法定排他权只适用于著作权作品的首次销售,从而建立了著作权穷竭方面的首次销售原则。后来
6、在1909年该原则最终被法典化,体现于1909年《著作权法》第41条之中。二、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合理性通常认为,确保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利益平衡是解释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合理性的两个重要理由。当然,权利穷竭还可以从一般的法理学和经济学方面认识。(一)权利穷竭:协调知识产权与物权之间冲突的制度安排1.附载知识产权的有形商品流通中知识产权人和物权所有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知识产权最有趣的一点是作为知识产权范畴中的创造物被置于人们需要控制该创造物免受他人利用的地方。与有形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可以视为一种观念客体的权利;然而,知识产权又必须附载于有形客体中。知识产权的
7、不同权利不可避免地要集中于客体的有形方面。“对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来说,一个基本的原则是,仅仅是抽象的思想是不能获得专有权的。相反,它们的专有之处仅仅涉及具体的、有形的,或者抽象的有形体现。”[6]知识产权表现为对知识产品使用、流通的控制,这种控制是通过对物化知识产权的有形载体来实现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知识产品必须物化在有形载体上在市场中予以流通。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在实质上体现为对附载知识产权的有形物的控制。由于在市场中附载知识产权的有形商品如专利技术产品、商标产品、作品的复制性,通过市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