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领域中权利穷竭制度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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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帮助您:足不出户办北京事儿,代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领域中权利穷竭制度比较分析内容摘要: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应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文章通过对中外权利穷竭制度的比较分析,探讨权利穷竭制度的冲突和统一的关系,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权利穷竭著作权出租权商标权    著作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制度    (一)著作权中的发行权穷竭  著作权权利穷竭(或版权穷竭),是指权利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不能再次行使。即著作权人仅能控制其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的第一次发行,发行权一经行使,对这些作品的进一步发行,著作权人无权加以干涉,这一原则仅适用于著

2、作权中经济性权利的发行权。  德国和奥地利的《版权法》都规定了版权穷竭原则。美国《版权法》第109条则比德奥两国更加具体的规定:所有合法制作或复制的文学、戏剧、音乐或美术作品的合法所有人,都有权不经著作权权利人同意,直接或者间接的在该物品放置的地方,公开展示该物品或作其他处置。法国和比利时《版权法》不承认作品著作权穷竭原则。而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  著作权中发行权穷竭有两个重要特征:第一,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一次用尽,是指经权利人同意而卖出的那一部分特定作品的原件或其复制品,即是负载作品的特定有形物,而不是作品本身。第二,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具有地域性。著作权权利穷竭地域

3、性特点在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内以及欧共体内未被遵守。按照欧共体《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96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在共同体内任何一国行使了其发行权,都会使他的发行权在整个共同体内权利穷竭。  (二)著作权中的出租权不穷竭  出租权是权利人享有的有偿允许他人临时使用自己的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权利穷竭原则主要适用于作品的再次销售,散发或其他方式的使用,是否包括作品的出租,观点并不统一。电子传播技术快速发展,使作品出租业发展很快,严重影响作品销售,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锐减,因而引起人们对权力穷竭原则的反思。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4年公布了两条建

4、议性原则及补充意见,供各国在修订法律时参考。其主要内容是:著作权人对其原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对音像制品中所包含的自己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这就意味着著作权人有权制止或允许他人出租包含着自己作品的音像制品。如果录制品中未包含有著作权人的原作,那么,音像制品作者就对该音像录制品享有邻接权。该邻接权人也有权禁止他人出租该录制品。上述权利由代表著作权人或录制者的特定组织代为行使。  在作品出租权方面,世界各著作权法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其一是把出租权归入发行权中,把出租看成作品发行的一种方式。其二是认为出租权和发行权是并列关系,把出租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使用方式。1996年12月世界知识

5、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WIPO版权条约》在不同的条款中规定了发行权与出租权,认为二者互不隶属。德国《著作权法》第27条和第17条分别规定了出租权和发行权两项并列的权利。我国《台湾著作权法》第29条所列的著作出租权也不同于发行权。  我国著作权法尚无权力穷竭原则的明确规定,2001年10月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也只规定了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三类作品的出租权。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以图书形式存在的作品的作者的出租权尚未规定。在实践中,图书等作品复制件的合法持有人,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就可以出租图书作品,不必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向其付酬。因此,在我国,

6、除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外,对于图书等其他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复制品的出租权,在复制品售出后即告用尽。  出租权扩大了作者的权利,限制了权力穷竭原则适用的范围。但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立法者在设定出租权时,一是对它在适用范围方面进行了限制,即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者享有出租权,而并非所有类型作品。二是法定许可使用的限制。    商标法上的权利穷竭制度    (一)商标权穷竭含义及适用  商标权穷竭,也称商标权用尽,指带有某一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投入市场后,购买者可以使用或进一步销售该商品,商标权人无权

7、加以干涉。商标权穷竭适用的前提和对象与著作权穷竭相同:前提都是产品由权利人首次销售后投入市场;穷竭对象都是合法投入市场的特定产品。对于著作权穷竭,有些国家都承认,如德国法律规定:如果版权人同意将有关作品的复制本投入市场,该批复制本随后的发行,版权人无权过问;也有些国家不予认可,如法国则认为,权利人一直有权控制到最终使用者,版权中的权利永远不会穷竭。但是,对于商标权穷竭的适用,绝大多数国家认为无论在本国还是在国际市场都存在,都承认合法制作与出售的商品上的商标不会因再销售或进出口而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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