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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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问题研究  摘要: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一直是最为普遍关注的一项课题,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司法公正本身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具体地说一是指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二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从司法公正的含义、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切入,以司法公正作为执政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基础,作为社会发展的前题和途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关卡”为视角,对如何通过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进行了深入的

2、探究。  关键词:司法公正;社会稳定;研究  Abstract:Researcheshavebeendoneonjudicialjusticeandthepreservationofsocialstabilityfromdifferentperspectives.Judicialjusticehastentorresolutionmadeonthelitigantsisjust,eansthattheprosecutionprocessisjusttothepartiesconcerned,orthattheparticipantsofprosecu

3、tionarefairlytreatedintheprosecutionprocess.Thispaperexplorestheapproachestosocialstabilityviajudicialjustice.Itstartsaintainsthatjudicialjusticeisanintegralpartofgovernance,apremisetosocialdevelopment,andanimportantmeansoreventhelast“checkpoint”forthepreservationofsocialstabil

4、ity.  Key.  1.外部干预引起的司法不公。外部干预主要是指一些地方政府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的情况。这种来自地方政府的干预,使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同一类型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而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不依法办事和枉法裁判,不仅破坏了法制统一的原则,而且使民众,尤其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本来司法机关应当自觉、坚决地抵制来自外部的干预,依法独立办案,但在当前司法机关的经费需要依靠地方政府供给,司法机关人员的升迁、编制需由地方政府决定,司法机关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更新依赖于地方政府

5、及有关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仅凭司法机关自身力量还很难做到。    2.传统的司法理念引起的司法不公。以往的刑事司法理念是“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佘祥林案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检查,主要是在这一理念影响下形成的冤案。如果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的原则,确立起“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放弃以往自觉不自觉形成的“宁愿错杀十个,不可放过一个”的观念,而是以“宁愿放过十人,不可错杀一个”的理念来对待该案,恐怕就不会使佘祥林蒙受了11年不白之冤和牢狱之苦了。另外,杜培武案更值得我们深思,若不是相关联的案件得以侦破,那将是千古奇冤。  3.司法体制引起的

6、司法不公。这主要反映在司法体制的行政化上。如有的学者所言,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司法传统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司法裁判权与行政权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主动的积极的干预,而司法机关则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行事,否则就可能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另外,司法机关的行政化色彩还使司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办案者与裁决权相分离,裁判权与责任相分离的状况,不能很好地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这些制度上的漏洞完全可能降低对司法不公的有效防范,司法裁判也可能因执法者个人的弱点而陷于不公正。  4.司法人员素质引起的司

7、法不公。办理司法案件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除了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执法理念外,还需要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这里所指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了解和熟悉,更含有通过长期专业知识的学习,对法律价值、法律思想、法律精神、法律理念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如果缺乏这一点,就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以个人情感、偏好来办案,从而难以保证公正的裁判。应该看到,目前司法机关干警的素质与司法工作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尤其是专业知识结构。据云南省政法委的一项调查显示,2005年全省8个州、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61年县级人民法院无一人通过

8、司法考试。2000-2005年进入法院的1071人有1037人不具有法官资格,从而使得法官缺乏选择对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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