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监督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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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宪法监督的立法思考我国宪法监督的立法思考 宪.L.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在总结我国宪政发展的经验及借鉴他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我国确立了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即代表机关的监督体制,采取事前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量、企事业单位,所有公民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审查。虽这一监督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其由于缺少相关立法予以规范与保障,故在现实中并未起到应有之作用。  1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不足  首先,宪法监督的内容仅停留在在理论上无现实的约束力

2、。这对于宪法监督的功能而言无疑是个缺憾。我国宪法在对违宪行为的审查上,局限于对抽象的违宪行为的监督审查,虽然宪法规定了一套纵横交错的监督网,但只限于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对其它方面监督内容很少。尤其是对具体的违宪行为的监督几乎无从展开,并且对各类社会主体的违宪性审查,也没有明确规定,缺少了法律确认与程序保障,现实中宪法监督缺少约束力,使得人们无法清楚的获知宪法监督的对象与内容。  其次,缺乏宪法的专门监督机构。从历史的护宪规律来看,一个重要的趋势即是违宪审查主体从无组织到有组织以至监督组织专门化的趋势。我国虽然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进行宪法监督,但其并非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由于它同

3、时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故通常来讲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倾向于自己制定法律是合宪的而忽视对其的法律监督;另一方面以目前人大的组织形式及工作特点也不利于宪法经常性的监督。由于会期短,代表又人数众多,故不可能集中,有效地审查违宪行为,并且人大代表中深谙法律的专家又是少数,要求其它非法学专业代表准确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审查也是不可能了。此外在短短的会期中,要履行多项国家职能,因此对宪法实施专门监督是根本无法胜任的。  再次,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不健全,缺乏专门监督方法与程序。在我国宪法中是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对宪法监督方式的程序等问题往往规定很简单或根本无法可依。并且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宪法监

4、督程序和宪法诉讼的具体规定。这使得宪法监督主体无法有效的履行职责,操作性差使得宪法监督仅成为理论概念而已。  最后,我国宪法监督违宪制裁措施及承担违宪责任的方式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这使得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降低的宪法实施的权威。例如:罢免这一制裁措施虽有一定制裁性,但对承担违宪责任的主体而言,这本身不是专门的违宪制裁,因此对其所体现的宪法制裁不够严肃与有权威性。  以上是概括性地分析了我国目前宪法监督中所存在缺陷。总体上,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问题主要是监督机关未能专门化,法律制度没有具体化,这些不足如不加以消除,我国便不能建立一套真正意义的宪法监督制度,而这一制度建立

5、立法的保障与规范是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因此完善宪法监督立法是一项极具意义又相当紧迫的任务。  2我国宪法监督立法问题的探讨  目前,我们比较迫切的任务是制定一部专门的宪法监督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各项内容,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达到宪法监督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一监督立法应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宪法监督的客体(对象),由于我国对此目前规定的不明确,因此在拟制定的宪法监督法中应对此问题作出清楚的界定。应首先明确宪法监督的对象是抽象行为及具体行为为一体的各类主体的行为是否具有合宪性。这其中包括:①对国家有立法权限的各级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

6、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对此审查时,应首先审查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问题,是否权滥用权力等等,再者审查其制定的各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规定或与宪法的原则,精神有无不符之处等等。②审查具体行为合宪性,即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族人民、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行为是否合宪的问题,其中包括审查公民、法人、各类组织宪法权利被侵犯的案件。如《民事诉讼法》中的选民资格案件,便应纳入宪法监督审查范围,通过宪法监督对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加以保护。③对国家领导人宪法监督,国家领导人代表国家实施特定的行为,对其的违宪审查工作应专门加以规定,使其行为符合宪法之规定。此外,对其涉及到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的具体行

7、为,如国家机关权限纠纷等问题,一般也通过监督立法具体裁定加以解决。  (2)监督的专门机构及程序保障。  虽然目前学者探讨各种监督机构的设置与建立,但我个人认为应在全国人大中设立宪法委员会,其具体的职责是重点审查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夹的合宪性及国家领导人行为合宪性的问题。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克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组织上的局限,有利于实现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专门性、经常性,使宪法监督落到实处。宪法委员会是个权威性很高、地位特别的机构,它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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