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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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若干思考摘要:税收立法监督是整个国家立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立法过程与税收立法结果实施监督的总称。目前我国的立法监督体系的总体格局和塞本制度也己初步成型,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监督机制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和不足,衬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构成重大障碍,对公开、平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提出了严峻挑战,一定程度上导致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两种极端状况的大量存在。思想汇报关键词:税收;立法;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这是任何一个民主政治国家在公共权力运行方面奉行不悖的谁则。在接受监督方面,立法权不仅

2、不享有天然的豁免权,而且必须像其他权力一样,受到严格、有效的监督。具体到税收立法领域,由法律清晰、明确地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和税收立法程序固然重要,而更为重要的是,在相关主体违法行使税收立法权的时候,必须有相关的机制即税收立法监督机制对此作出必要的反映,如否定该立法行为的法律效力等,以确保税收立法的协调、统一。一、税收立法监督的内涵税收立法监督是整个国家立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权的税收立法监督主体对税收立法活动,即税收立法过程与税收立法结果实施监督的总称。税收立法监督的内容因国家不同、时代不同而略有区别,概而言之,现代税收立法监督主要

3、包括以下几项具体内容:(l)监督税法立法主体是否享有税收立法权限.(2)监督税收立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3)监督税收立法所调整的范围是否超越法定界限.(4)监督税收立法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内容方面是否合法;(5)对违宪或违法的税收立法进行处理。二、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立法监督关系到立法权力的分配、立法权力的效力、立法权力的制约,其最终的目的是让有立法权的机关能够尽量制定出符合民主制度的良法,同时能部分抵消违法立法行为和不当立法行为的消极影响,维护法的权威。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

4、义法律体系己经初步形成。与之相伴随,我国的立法监督体系的总体格局和基本制度也己初步成型,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监督机制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和不足。具体来说,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在设置、运行等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缺乏专门的税收立法监督机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监督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权在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由于上述主体都不是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再加之受其职权结构及自身特点等因素的影响,致使现行立法监督主体不能经常性地行使立法监督权力,开展立法监督工

5、作,直接影响了税收立法监督的实效。在目前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只能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行使(税收立法监督权主要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行使),多头负责相当于无人负责,监督效果不够理想。(二)税收立法监督程序不够完善我国税收立法监督制度中,规范立法监督程序的法律文件相对较少,除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地方性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少有涉及。法律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

6、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部门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但对研究要在什么时间内完成,研究后有什么结果,对申请是必须答复还是可以不答复,如果答复,应该怎么答复,如果不答复,申请人还有什么救济手段感进一步启动监督程序的权利等内容,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三)对规范性文件监督力度较弱长期以来,我国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监督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一方面,传统理论认为,制定规章以下各种规范文件的权力不属于国家立法权,对其监督也不应适用立法监督机制,因此

7、法律、法规在规定备案、批准等立法监督方式时,一般并不涵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监督救济方式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受案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等具有立法性质的行为尚未纳入其中。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有限司法审查等监督机制对规范性文件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由于没有行政相对人参与其中,监督效果不够明显。(四)缺乏违法立法责任追究的制度性规定由于行政立法决策者多是政府主要领导,而立法这一行为本身对立法决策者无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下,对其责任追究不重视就不足为

8、奇。如当前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税法的规定,擅自出台违法税收政策的现象屡禁不止,主要原因之一就对其责任人缺乏法律和行政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利益(政绩)驱动,有利无责的情况下,不少地方领导乐此不疲,严重干扰了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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