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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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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档案、史料与中国法律史研究:以傅斯年“史料学”思想为基本视角的略述司法档案、史料与中国法律史研究:以傅斯年史料学思想为基本视角的略述(一).L. 史料学为傅斯年所重视。他主张对史料的来源、先后、价值乃至一切花样进行比较,强调欲得深切著明之见,几于每一历史事件均需用一种特别的手段。〔1〕在见诸事实的意义上,其史学便是史料学的著名论断倒也未显绝对。若将史学研究的对象定义为史料,那么史料即是史学的基础,而史料的发现、整理、比较和应用就是史学研究进步的推动力量。近年来,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也明显受到了史料学的影响。从法
2、律制度史的研究视角看,一方面随着史料的不断考订,促成了对某些重要法律典籍的探佚与复原;〔2〕另一方面,随着对既有主要法律史料律文的理解之加深,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史料应不能局限于律。〔3〕 也有学者在挖掘、整理和运用法律史料上做出了有益尝试。黄宗智及其领导的学术团队利用以巴县档案为代表的清代档案进行了意义深远的研究。①上述为代表的一大批研究成果的出现,除研究者自己的深刻着力以外,尚有中国(包括台湾地区)从中央(包括宫藏档案)至地方(巴县、宝坻、淡新以及南部县等等)各级司法档案的公开作为因缘时节。这的确为
3、大量国外汉学研究者涉足中国法律史研究提供了条件,也就难怪有学者将之称为天赐良机。〔4〕在国内学界,里赞率先运用清代南部县档案展开法律史研究。参见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法律出版社,2010年。该书系国内第一部系统利用清代南部县档案研究中国法律史问题的专著。此外尚有系列论文,如《司法或政务: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晚清州县审断中的社会:基于南部县档案的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5期,等等。此外还有学者提出,法律史研究的对象应不仅仅限于法庭
4、案卷和地方档案等官方文本,〔5〕徐忠明则着眼于对更加丰富多样的法律史料进行挖掘、整理与研究。参见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相关论文有《雅俗之间:清代竹枝词的法律文化解读》,《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杨乃武冤案的平反背后:经济、文化、社会资本的考察》,《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娱乐与讽刺:明清时期民间法律意识的另类叙事》,《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等等。 既有成果极大发挥了
5、各种法律史料特别是司法档案的整理运用对法律史学研究的推动作用,但也在史料学的意义上引起了相关论争。例如,就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史与论的关系问题,曾有学者指出:法史学者不仅要注重理论探索方面的评论,而且要注重史料引证方面的评论,特别要注意对著者原作史料引证特点的追问。〔6〕这就是说,法律史研究当重视史论结合,且倾向于以史料为基础。然而颇有意思的是,该学者又强调史料引证及其运用的逻辑前提,并非基于对史的强调,而是直接将法史学定位为相当于法哲学。这大致仍是从法学内部视野观照的结果。 虽然对以司法档案为代表的史料加以运用业
6、已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一种学术典范,但法律史学界对史料学问题的共识尚在建立之中。除此之外,亦有前辈学者因史料的真伪问题产生了分歧。参见田涛《虚假的材料与结论的虚假从〈崇德会典〉到〈户部则例〉》,载倪正茂主编《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法律出版社,2002年,203页以下。综合看来,史料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近代法律史研究的瓶颈。〔7〕结合对司法档案及其他史料的运用,就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史料学问题进行一个基础性的思考和梳理则尤显必要。傅斯年曾为研究史料提供了直接与间接、官家与民间、本国与外国、近人与远人、经意
7、与不经意、本事与旁涉、直说与隐喻、口说与著文等观察视角。〔8〕今日用以审视司法档案的运用,除了感到上述视角之深切著明外,亦有重重兴味。 (二) 从直接与间接的角度看,法律史研究中的司法档案大抵均属直接史料。以司法档案研究法律史、特别是法律运行的具体面相在某种意义上属实证研究,史料对问题的直接切中本身就是其有效性的保障。而在傅斯年看来,是否经中间人手修改或省略或转写才是判别直接与间接史料的标准。〔9〕此标准原本清晰,但结合法律史研究中的司法档案看,却仍有值得注意之处。在司法档案中,有相当比例的内容经代书者、书吏
8、甚至审判者本人修改或省略或转写,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则难免隐没于削足适履的官样文书之中。故对通过司法档案对当事人诉讼心态等问题进行的研究而言又只是间接史料。这些来自间接史料得出的结论,大致还尚属做个轮廓,做个界落的阶段,不能因其直接源自司法档案就简单断定其当然正确。因为即使假定中间人并无成见,并无恶意,已可以使这材料全变一翻面目;何况人人都免不了他自己时代的精神:即免不了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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