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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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适应性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源于近代资本主义兴起过程中创造性智力成果之利益分配关系的法治化需要,其制度生成具有对市场经济体制、宪政主义国家以及理性主义文化等法治社会基础的适应性。当代中国在构建“创新型国家”过程中须认真对待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适应性问题,既要选择适宜其社会基础的知识产权政策,也要改善适宜其制度运行的社会基础,因而实践中应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公法调整及其保护强弱等问题。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社会适应性;创新型国家随着国内经济日趋活跃和国际贸易快速增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可促进本土技术创新、鼓励自主知识生产,又可有效吸纳外商投资、促进国际技术转移。但

2、作为一种外来法律文化,知识产权制度移植中难免存在某种社会适应性障碍,它将制约后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将对当下中国构建“创新型国家”之战略目标实现产生某种影响。因此,从历史与现实视角反思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适应性问题有其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一、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之社会动因知识产权制度起源问题虽颇多争议,不过一般来看,“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1]源于公法体制的知识产权制度,其起源可追溯到中世纪欧洲大多数国家实施的皇家特权制度,15世纪后期的威尼斯共和国已先后颁布保护出版专有权与保护技术秘密的特许令,并最早形成

3、有关知识产权的“制度”,即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此后欧洲大多数国家在16世纪中期到17世纪初期均先后实施这种特许制度。而专利制度在英美等国也一度作为重商主义政策(即今天所谓“战略性国际贸易”政策)的重要举措,它以授予专有特权为诱饵来吸引那些拥有特殊技能和专有技术的移民。[2]随着1623年英国《垄断法规》、1709年英国《安娜女王法令》、1809年法国《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等早期知识产权立法的出现,知识产权的权利形态则完成了从特许之权到法定之权的制度变革,其财产权利性质也逐渐演化为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私人产权。如今,人们普遍将1623年英国《垄断法规》而非威尼斯共和

4、国《专利法》视为世界首部专利法案,乃是因其与工业革命及近代资本主义经济贸易之间的渊源关系。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起源及其嬗变的社会动因乃是与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物质利益需要有关的。知识产权完成由封建特许权到资本主义民事私权之根本转变是与近代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及其科技创新活动的社会需求分不开的。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工业技术革命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民主宪政制度构建而不断深入,这为(知识)产权制度变迁创造了制度供给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条件,也提供了诱致性需求的内在动因。17世纪西欧封建诸侯分立割据致使一些国家王室赋予的特许权在许多地方失去效力而伴随封建王朝日渐衰落的便是市民阶级的成长及其私权观念

5、的进化,市民阶级于是提出了对印刷品、专营品享有一种所有权的主张。英国出版商就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根据,强调专有出版权不应是基于钦赐特权才产生的垄断性保护,而应是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取得。随着近代市民阶级的成长壮大,西欧各封建专制君主国也先后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所取代,市民阶级终于有了自己的政治代言人,这又为那些根植于创造性知识产品的权利创设提供了法治的保障,最终出现了一种基于智力创造并通过国家法律授予而生的新型私权形态,此即知识产权。从法律发展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来看,人类社会产权制度演化有其历史性规律。产权无疑具有排他性之本质特征。从原始狩猎采集业到原始定居农业(史称第一次经济

6、革命),再到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人类社会递次经历了“公有产权—排他性公有产权—排他性私有产权”的产权制度演进,排他性私有产权理念及其制度的确立与巩固有其社会变迁的历史必然。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经历了一个“财产关系的个体化过程”,这与社会分工扩大及劳动产品增多导致个体私有财产日益增多所带来的经济性质有关。他充分肯定及其法律保护在商品经济发展与法律文明起财源中的伟大作用,认为“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就是劳动”,[3]主体能通过其劳动占有一定的劳动产品,以及通过其劳动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比封建共同体所有制更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能促进经济发展。排他性私有产权是基于作为主体的人满足

7、自我需要、私有商品交易规则及其历史文化传统之影响等原因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在此,马克思深刻阐明了人类社会产权制度起源的一般规律,而事实上知识产权完成由特许之权到法定之权的制度变迁正是这一规律性作用的必然结果。尽管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制度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尚未健全,但他所创立的社会结构变迁理论仍不失为有效解析知识产权起源及其制度变迁之根源的分析工具。马克思认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4]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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