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乡村社会中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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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唐代乡村社会中的社【内容提要】唐代乡村社会中,社与官方的乡里组织相互补充、相互依托,一方面,乡里政权希望通过社这一组织来弥补自己统治中的不足,以此约束民众,稳定一方局势;另一方面,社也需要乡里组织的支持。社有成为乡里政权在经济、思想、政治、组织上控制人民的辅助手段的倾向。【关键词】乡村社会/民间私社/乡里政权【正文】  社在唐代乡村社会中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它与官方的乡里组织互相补充、互相影响,是乡村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拟就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一)唐代民间结社存在与发展的条件  中国古代社会,乡村一家一户为

2、主体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乡村小农经济的弱小与脆弱,决定了他们在赋敛、徭役、动荡、高利贷盘剥以及水旱凶灾面前往往是束手无策,为抗拒种种的天灾人祸,相互间的经济互助是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这也就是中国民间一直盛行的缓急相济,有无相通;有往必来,有施必报的互助之风。王梵志诗云:“邻并须来往,借取共交通。急缓相凭仗,人生莫不从。”(注:《王梵志诗校辑》卷四,中华书局1983年版。)“蒙人惠一恩,终身酬不极。”(注:《王梵志诗校辑》卷四,中华书局1983年版。)这就为社的存在、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根据。就唐代情况而言,也是如此,试述如下

3、:  第一,因受田不均及租赋的苛重、高利贷的盘剥等三重剥削,农民的经济力量极为薄弱,即使在平时也难维持正常生活,生活质量较低。  参照韩国磐《唐天宝时农民生活一瞥》可对唐代农民生活有一大致了解。天宝时,有一个主要劳动力的五口之家的农民,有田约三十五亩,按当时通常产量,每亩年收一石,则三十五石粮食将是一个普通农民全家一年的开支,这其中要包括全家人一年的最低口粮约二十七石,其余五石用于交纳租庸调,约一石四斗交纳户税、地税,所剩一石六斗则是全家一年的衣物用度,即使按最低要求,单衣每人年需一套,冬衣三年一套,不戴头巾,不穿鞋子,还入

4、不敷出238文,这里还没有算上炊具、农具等必需的费用。可见,只有在好年成的情况下,唯有省吃俭用,才不至冻馁而死。  由上可知,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在正常情况下,要维持一年的正常生活,是极其艰辛的。再假使家中发生重大事故,如遇上天灾或死掉耕牛,那就不堪设想。到唐朝中后期,苛捐杂税又多如牛毛,农民随时会受到额外的勒索、摊派,负担也就更加沉重,温饱都不能解决。王梵志这首诗就描述了农民在纳税之后的悲惨景象:“夫妇生五男,并有一双女。儿大须娶妻,女大须嫁处。户役差科来,牵挽我夫妇。妻即无褐裙,夫体无裈袴。父母俱八十,儿年五十五。当头忧妻儿

5、,不勤养父母。浑家少粮食,寻常空饿肚。男女一处坐,恰似饿狼虎。粗饭众厨餐,美味当房去。努眼看尊亲,只觅乳食处。”(注:《王梵志诗校辑》卷五,中华书局1983年版。)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好告贷富室之门,甘心忍受高利贷的重剥。唐时的利率一向很重,官方限制年率就达50%,乡村富饶之家,乘人急切,更是征重利,勒索农民。如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借米谷以维持生活,归还时却需要还钱,因农民手中无现钱,就必须贱价卖谷,但农村市场一定是操纵在少数地主、商人也就是债主之手,他们不免要上下物价。如果农民到时还不上借债,也就免不了剔屋卖田、卖妻鬻子

6、,以致家道悉破,流散四方了。而乡村小民中,尤以婚丧为大事,以丧葬来说,唐流行厚葬,为此“生业以之皆空”,“人户贫破,抑此之由”。(注:《唐会要》卷三八《葬》长庆三年十二月浙西观察使李德裕奏。)除此之外,农民家中当然同样还有送往迎来、立庄修舍等,在衣食尚无着落的情况下,这些支出费用更无处可出了。所以,破产流亡的威胁经常使他们喘不过气来。  为对付这种恶劣的生活环境,民间的互助性结社显示出其积极作用。从投社状中就可看到这一点,入社人一般都称自己“生居末代,长值贫门”,(注:以下未标明(二)社与乡里的关系  唐代乡村中的社尽管是民

7、间组织,但它不可能超脱特定的社会条件。它虽然不是官方乡里组织体系中的一部分,但又与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简言之,一方面,乡里政权离不开社,另一方面,社也需要乡政权的支持,二者相辅相成。  从经济上来说,社是作为经济互助组织出现,其活动也主要表现为经济职能。如前所述,它帮助社人解决婚丧大事,共同面对官府的税收,共同抵御天灾人祸,而社条也把经济互助作为一种社邑应尽的义务,由此以互助形式联络了同一地域乡村贫民的感情,养成乡里互助之风,从而给乡村社会蒙上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同时,社的这种经济互助活动也是对朝廷救济政策的一种补充,它安

8、抚无力交纳国家税收而逃亡的小农,起到维护传统小农经济的作用。  社司在进行经济互助的同时,还经营着一种宗法职能,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约,使社的活动无时无刻不贯穿着忠孝、尊卑的封建礼法观念。以帮助社人营葬来说,这是社司中的大事,但其出发点却是以孝为先,强调一个“孝”字,很大程度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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