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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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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高校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建设 摘要:高校法学教育大致可分为强劲型、发展型、后发型、零散型4种类型。现有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学教育资源的碎片化,其不利后果主要有:各高校的法学教育机构大多是“中小型企业”,各高校之间的师生比差别很大,法学知识传授的碎片化。为此,必须在以下理念基础上真正建立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法学教育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和可整合的市场资源,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制度形态分别由主体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3个部分组成。 关键词:高校;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碎片化 Abstract:Lainentproblemin
2、laentationofeducationalresources,ayresultinsmallandmediumsizededucationalinstitutions,aentationintheteachingoflaechanismoflaustbeestablishedontheideasthatlaarketresourcesthatcanbeintegrated,andthatthesharingmechanismconsistsofthemainsystem,implementationsystemandmonitorings
3、ystem. Keyechanism;fragmentation 改革开放以来,与法治建设的整体格局相一致,中国基本实现了由法学教育资源贫国迈向法学教育资源大国的转变。现在,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必须实现第二步跨越:由法学教育资源大国向法学教育资源强国迈进。高校是法学教育资源的集散地,必须克服法学教育资源的碎片化现象,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和整合的市场资源,真正建立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 一、高校法学教育资源的基本类型 以高校为主的国民教育是整个国家法学教育的主阵地。与全国基本相同的是,南京市高校的法学教育大致可分为4种类
4、型: 1.强劲型法学教育 这一层次的高校法学教育的整体综合实力较为明显。目前,江苏省高校法学教育仍然呈现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与苏州大学(排名不分先后,下同)三强领先的局面。同时,这几所高校的法学院[注:本文所称法学院皆指改革开放以来成立的法学院。]在全国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规模。例如,以几个关键指标对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与复旦大学、浙江大学进行简单类比[注:本文统计数字来源于各高校法学院网站及笔者对南京地区各高校法学院院长的书面调查,谨对此表示感谢。](见表1),这几所大学法学院的历史、规模与实力都具有相似性,拥有一些在全国有影响的法学专
5、家,在中国法学院中具有一定的指标意义。 2.发展型法学教育 这一层次的高校法学教育发展潜力较为明显,有相应的个体亮点。在南京地区的高校中,已经成立法学院的还有:东南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学院等。这几所高校法学院的整体发展前景看好,同时也不乏个别优秀的专业和知名的专家学者(这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支撑着法学院的存在和发展),规模也较大。而且,这些法学院在学校的发展规划中都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例如,东南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河海大学这3所大学法学院的历史、规模、教授人数甚至优势学科都相差无几(见表2): 3.后发
6、型法学教育 这一层次的高校法学教育的共同特点是没有独立的法学院,仅在二级学院下设法律系等,整体实力尚有待进一步提高。南京林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等高校的法学教育属于这一层次(见表3)。但是,这些学校大多属于名校,如果学校加以重视、加大投入,这些学校的法学教育就会具有明显的后发优势。 4.零散型法学教育 这一层次的高校法学教育的共同特点是没有完整或独立的法学教育资源,只是依托传统优势学科或特色学科集中了少量的法学教育资源。如南京邮电大学在社会科学系下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研室,另设有信
7、息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所。南京医科大学在医政学院下的3个单位设有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在社会科学部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研室,在公共事业管理系设有卫生法学教研室,成立了相对独立的生命伦理学和法学应用研究中心。 在南京地区,除上述4个层次的法学教育外,还有一些法学教育单位。一是专业性的特殊法学教育单位,如江苏警官学院。该院是以法学为主,工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并存,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学教育单位。二是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如江苏省行政学院,该院设有独立的法政教研部,现有法学教授2人,并具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授予点[注:其教学内容偏重于法学专题,且在表
8、述上具有“流行文化”色彩,因而严格言之,仍属于零散型法学教育。]。就某一方面的实力来讲,这些法学教育单位无疑具有相应优势,但或因规模巨大,或因不属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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