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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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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设立法制的法哲学思考——兼论我国企业设立法制 企业设立是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创办行为的总称。(注:参见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4页。)从企业的法律形式来划分,主要有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公司企业。各国法律对企业的设立问题均作了规制,因为企业毕竟是相对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况且其所具有的赢利为根本目的、财产的规模性等特征决定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法律必须对此有所规制。纵观企业设立法制的发展史,企业设立体制主要有放任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
2、、准则主义四种。(注:参见张国键:《商事法论》,三民书局(台湾),1994年,第124—125页。)这些体制及相应的系列具体制度内蕴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探讨这些价值取向及其相互关系,对于结合中国国情理性地选择企业设立法制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当今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完善极为迫切,企业设立制度的完善问题更为突出。遍的“规制公司”(regulatedpary),但这些成员仍自己以自己的存货和帐户从事交易,其目的是为获得垄断权。(注: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7页。)后
3、来,由于一些投机者专门购买濒临倒闭的特许公司的特许状,通过特许状的内容进行曲解达到从事自己事业的目的,对公司债权欺诈行为也频频发生。“南海公司泡沫案件”就是一个著名的例子,由此引发1720年“泡沫法案”(thebubbleact)出台。该法案宣布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而组建公司、发行股票均属违法,禁止利用现有特许状从事特许状来的规定的事业。(注: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7页。)此后的特许才真正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交易安全”之价值取向。值取向。法学界使用法
4、的效率,一般均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视角入手。但也有学者持不同的观点,如我国民法学者徐国栋博士在论及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的效率时,指出:效率“指司法审判活动中时间的节约。效率是属司法程序的问题,但立法者并非对此无所作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对社会关系实行类的调整,即将同类社会关系舍其构成分子的个性而取其共性,适用一体的法律。由于舍弃了同类社会关系中个别成员个性,司法机关不必因人司法、因事司法,使司法程序得到简化而产生效率”。(注: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28—329页。)这是
5、侧重于法的内容对司法程序及成本与支出的角度考虑,有合理性,但是不能全面揭示法的“效率”之价值取向,而仅把效率囿于程序效率,忽视了于法更为重要的一面-实体上的“效率”。1995年,第398页。)更负责及制止腐败的有效途径,是市场免受信息干预的有效手段。(注:参见智贤:《现代“治道”新概念》,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第71—72页。)第三,强调经济效率之价值取向,是立足个体经济效率兼顾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在市场经济中,为充分发挥企业形式促成设立者财富增殖的工具性作用,企业设立
6、制度内蕴的经济效率应首先立足个体(设立者)的经济效率,众多的个体经济效率的实现也即社会整体经济效率地实现;社会经济效率应该是众多个体经济效率的和谐组合,脱离了个体效率也就无所谓社会效率。当然,不能简单地将个体效率等同于社会效率,因为后者是前者的协调组合。企业设立制度应在具体制度的选择上兼顾企业设立人以外的市场主体利益目标,以及公共利益的目标-生态环境的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等。企业设立法制兼顾社会经济效率的宗旨在于克服市场制度创造私利最大化的同时可能创造“公有物的悲剧”。(注:参见毛寿龙:《迈向绿色的市场经济》,
7、载《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75—176页。)特别是在当代社会,企业的规模和企业在市场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足以使企业的力量摧毁现时的公益物品和公益目标,因此对企业设立制度中保留适度的国家干预以均衡社会效率与个体效率的抵触是极为必要的。恪守公司的社团性”向“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方向发展。英国早在1987年衡评法院对萨洛蒙(salmen)诉萨洛蒙有限公司一条的判决(注:(英)r·e·g林斯等:《英国公司法》(中文本),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第1—2页。)就开始了允许实质上
8、一人公司的先例,到本世纪50年代前后的美国爱荷华、密执安、肯塔基等少数几州已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注: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27—128页。)大陆法系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在1980年修订时已肯定了一人公司;法国1985年对《商事公司法》所作的修订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人或若干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而设立的公司。”(注:参见卞耀武主编:《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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