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法制的法哲学思考--兼论我国企业设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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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设立法制的法哲学思考——兼论我国企业设立法制企业设立是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创办行为的总称。(注:参见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4页。)从企业的法律形式来划分,主要有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公司企业。各国法律对企业的设立问题均作了规制,因为企业毕竟是相对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况且其所具有的赢利为根本目的、财产的规模性等特征决定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法律必须对此有所规制。纵观企业设立法制的发展史,企业设立体制主要有放任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四种。(注:参见张国键:《商事法论》,三民书局(台湾),1994年,

2、第124—125页。)这些体制及相应的系列具体制度内蕴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探讨这些价值取向及其相互关系,对于结合中国国情理性地选择企业设立法制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当今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完善极为迫切,企业设立制度的完善问题更为突出。一、交易安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企业设立制度中的体现虽然安全作为法的价值取向并不象平等的价值取向那样在法学理论中大显身手。(注: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74页。)但是安全对于社会的个体和群体的至为重要,因为它既是个体和群体自身存在的内蕴的要求,又是提供自由、平等、公平等价值取向得以持

3、久存续实现的前提,以至霍布斯声称“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注:托马斯·霍布斯:《论公民》(英文本),纽约,1949年,第2页。)庞德曾从在极为广泛的意义层次上界定安全:“安全就是人们站在理想与理想的关系之间所考虑的安全,并且难以在理想本身中发现。人觉得安全的世界是人道主义的理想。通过对法律的持续影响,这种理想正在不断传播到全世界各个角落。”(注:pound,introductiontophilosophyoflaw,yaleuniversitypress,1954,p.33.转见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70页。)他还将以往人们对安全的认识,

4、概括为四种:原始法阶段的安全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持一定社会的和平;希腊的人们把“维持社会现状”视为法律的安全目标;文艺复兴之后,“安全的着眼点集中于如何保障个人权利;现代的法学家已不停留于个人自然权利或自由意志水平上谈论安全,即已不是自我主张(self—assertion)的最大化,而是需求满足的最大化。(注:参见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70—271页。)庞德的法律目的论对于我们从历史和发展的视角来把握法的价值取向——安全颇具启发意义。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如下几个层次来透视安全的意义。其一,安全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历史的和发展的。特定

5、社会的个体和群体有着自身不同的“安全”需要,与此相应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表现也就呈现出不同的历史特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的价值取向之一——...安全也会发展变化,这正如庞德分析的。其二,作为法的价值取向的安全具有系统性,即法律既需满足特定的个体、群体的安全需要,也需兼顾由个体、群体的社会整体组成的安全需要。作为法的价值取向之安全是这需要的整合,因为这些安全目标既有同一的方面,也有矛盾和对立的方面。其三,根据人们对安全需求的形态分析,安全可概括为两类,一是静态层面上的安全,指人们希图法律对其既得人身、财产等利益之现状给予法律的维护机制,这可谓消极安全目标;一是动态的层面的安全,即指人们为实

6、现财富(重指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增殖所需的交易安全,这是一种积极安全的需求。企业设立法制所内蕴的“安全”之价值取向正是主要表现为“交易安全”,即是企业设立主体所为的各种设立行为及设立完成而生成的企业,应使与此发生交易的相关主体的交易行为之安全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法律需要就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制,以使主体在与企业为交易时有充分的风险保证。企业设立制度之所以将交易安全作为其内蕴的基本价值取向,根源在于企业自身的特质。首先,企业是以赢利为根本目的社会组织。这一目的可能促成企业为了获利而不惜以牺牲他人合法利益或社会利益为代价,通过企业的构建及构建后的各种行为实施违法行为。其次,由于企业在生

7、产或其他经营活动上具有规模性、有序性、连续性的特征,这为企业行为区别于普通自然人行为奠定了基石,企业有更为强大的力量影响和作用于相关的市场主体,一旦这种力量以侵蚀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形态发生时,其社会后果可能甚为严重,因此,立法需要从设立的层面上为企业的负面效应设置预防机制。再次,企业的资产和行为具有独立性。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非公司企业,企业的对外活动都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企业具有相对自主的决策机构。企业对外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就法人企业而言,以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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