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纯粹经济损失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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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纯粹经济损失比较分析欧洲纯粹经济损失比较分析1.德国  在德国,原告将.L.无法因此获得赔偿。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原告的绝对权并没有受到侵害,没有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基础。二是原告也不能通过主张自由受到限制而要求赔偿。主流观点认为《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说的自由仅仅包括人身自由的能力,比如离开某个地方的可能性。在类似的案件中受害者仍然可以离开现场,狭义上仍然具有这里说的自由,因此自由权并没有受到侵犯。在类似的案件中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是基于担心责任过度扩大,而且会导致诉讼的泛滥。因此联邦法院指出:失去对

2、高速公路的使用或者交通堵塞,属于自己承担风险的范围。  2.法国  法国普遍认为《民法典》的一般侵权条款不适用由于汽车事故引起的大规模诉讼。1985年,法国第85-677号法律确立了汽车事故的成文法责任制度,被迫堵车的人不能从行为人处就其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该法确定了四个赔偿要件,为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该车辆牵连着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和损害。对于损害,该法解释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因此,时间价值损失案件中,损失的要件并不具备。第三个要件要求,原告的主张的损失必须与行为人所致的事故相牵连,那么损失时间价

3、值的情形,原告并不能就其损失向被告求偿。因为案件中并没有人身或财产损害出现或是原告的损失与案件中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无关。  3.英国  在英格兰,上诉法院在SpartanSteelv.Martin采用了过错经济损害方法,明确行为人对于其他道路使用者不存在过错法上的注意义务避免阻碍高速公路以防止对其造成纯粹经济损失。这类案件很好地解释了英格兰最大限度反对经济损失的原因,即赔偿范围可能非常广泛,不应当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在苏格兰,即使根据苏格兰确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原则,也难以在类似案件中要求行为人对

4、其他公众尽注意义务,这点也英格兰的态度是一致的。苏格兰法院的政策是,不使有过错的当事人面临范围宽广的诉讼。正如丹宁勋爵在SCM(UK)Ltd中所评论的,这种风险应当由整个社会来承担而不是由某一方来承担。  三、限制规则及处理技术  (一)诉讼闸门理论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相联系的损失,因此受害人的数量、损失的范围都可能极为广泛。由此可能引发的疑虑是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的主要依据。  限制纯粹经济损失有一诉讼闸门理论基础,这一理论基础有三个理由:  一是认为法院资源有限,若是在某些案件

5、中允许纯粹经济损失获赔,就会引发无数诉讼以致法院不堪重负。  二是被告不应该因为其过错的行为而承担无限制的责任。若是被告侵害了原始受害人的财产,他不可能事先预见到自己将有可能面临的关联经济损失请求权。次级受害人的多少往往取决于一个或多个偶然的因素,这样的因素具有强大的不确定性应当加以限制。  三是纯粹经济损失只是朝着扩展侵权责任方向的现代大趋势的一个部分,这一趋势应该得到控制。  诉讼闸门理论非是一个科学的主张。群体性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在数量上可能会达到一个比较大的规模,其所遭受的损失可能非常巨大,因此会对

6、加害人提起数额巨大的诉讼。以控制诉讼的数量和减轻法院的负担作为限制纯粹经济损失的理由产不足以让人信服。诉讼的目的是为保护权利和利益,而不应该反其道而行之。  (二)损失技术处理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通过判例来确立和修改所需要赔偿的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在大陆法系,德国和法国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  法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采取的是相对自由和开放的立法模式,从其《民法典》第1382条的规定即可看出。法国采取的主要方法为对因果关系进行控制,即纯粹经济损失与侵害行为间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始得请求赔偿。前文中高速公

7、路关闭案,法国法院否认了因堵车而损失时间价值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再如演唱会取消案中,甲撞伤歌手乙,致丙取消乙的演唱会而遭受损失,法国最高法院认为.L.丙的损失非属直接,不得向甲请求赔偿。  德国走的是保守路线。德国法上创设了三个概括条款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保护,分别是侵害权利、违背保护他人法律和故意悖于善良风俗。第一项是对法律规定的权利的保护,后两项是对利益的保护。实务上,德国还通过创设权利的方式对纯粹进行损失进行保护,其中的典型代表为德国法上的营业权。有关于营业权的侵害行为要件及保护范畴,德国联邦法院提出

8、了所谓侵害直接性理论,以企业的关联性作为判断标准。所谓的企业关联性侵害,系指侵害系针对企业本身,不包括与企业本身可以分离的权利或法益。  四、结语  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涉及到各种价值的平衡和序列问题。法律保护利益的能力是有限的,给予纯粹经济损失以完全的保护显然不符合现实,会进而侵害其他利益;若是不予以保护,更加不符合公众利益的需求。所以在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当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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