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赋予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民行案件抗诉权”

浅谈“赋予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民行案件抗诉权”

ID:9573706

大小:51.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5-03

浅谈“赋予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民行案件抗诉权”_第1页
浅谈“赋予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民行案件抗诉权”_第2页
浅谈“赋予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民行案件抗诉权”_第3页
浅谈“赋予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民行案件抗诉权”_第4页
资源描述:

《浅谈“赋予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民行案件抗诉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谈“赋予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民行案件抗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

2、院作出,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司法实践中,申诉人对抗诉案件的再审结果不服,或检察机关认为抗诉理由确实充分,而法院维护原判决、裁定再怎么处理。按高法的此批复,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不能再提出抗诉,而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再抗,但是由于在检察机关内部没有配套操作规则,现实中也很少上级院再抗的,大多是不了了之。对当事人来讲只能依《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对一审案件重新上诉,而对二审只能”望判兴叹“。笔者认为这样就产生以下弊端:  一、检察机关

3、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一审案件,当事人又可以上诉,违反了抗诉是“特殊救济”的立法精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允许不服一审裁判的当事人提出上诉。同时,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裁判,《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上诉制度之后又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所以,从民事诉讼法关于具体诉讼制度的种类设置和顺序安排以及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次序来看,提出上诉应是常规救济方式,而申请抗诉,用再审纠正原错误裁判是特殊救济方式。由此可见,二者是先后之序,提出抗诉的特殊救济方式,是申请抗诉当事人丧失或放弃上诉权后对常规救济进行补正的方式。而《民事诉讼法》184条对一审程序抗诉案件适用

4、上诉的规定,又用常规救济来“救济‘特殊救济,开始新一轮诉讼,致使一个案件要经过两审法院多次审理,增加了讼累,使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陷入”诉讼轮回“的怪圈。  二、当事人(一般是申诉人)直接上诉撇开了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的检察机关,使检察机关在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过程中,充当了“讨论案件提意见”的角色,使检察监督流于形式,削弱了监督的效果。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总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有权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更应包括对自己提出抗诉再审案件进行有力监督,以保证抗诉目的的实现。可想而知,对自己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

5、无监督权,这种提出抗诉就缺乏保障。  三、让部门保护主义有空可钻。在司法实践中,从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案件法院维持原裁判后,申诉人又上诉的结果来看,二审的改判或调解率较高。其原因在于适用一审程序抗诉的再审案件,再审审判人员或人民法院多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考虑当事人可以上诉,该改不改,而上级检察机关不能再抗,促使当人去上诉。这些利益体现在:一是增收诉讼费用;二是担心改判会影响本院声誉,影响评先工作;三是有些案件原本就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再由审委会来纠正情面难下,就把“皮球”踢到上级人民法院。‘四、挫伤了申诉人的申诉积极性和检察干警的工作热情。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后,

6、对再审案件仅能发表出庭意见,面对再申结果无权监督。致使相当一部分申诉人认为,到检察机关申诉是一种得罪审判人员的行为,因而不愿申诉自认倒霉。而在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着认为民行部门看别人眼色行事,工作意义不大等不良认识,困扰着民行工作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是一种提请抗诉权,其实质是立案审查权,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提出抗诉权“上调一级‘削弱了检察监督的效果,不便保障抗诉目的的实现。因而要赋予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提出抗诉权,其可行性有:  一、不违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符合检法“同级相适应”的原则。《宪法》规定

7、的仅仅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并没有具体阐述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仅仅是刑事案件审判监督“上级抗诉”,并无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所以,“同级抗诉”更加完整地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性质。同时,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相比,提出抗诉权上调一级违背检法同级相适应原则,容易引起诉讼程序的混乱。笔者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抗诉权正是同级制约的最好诠释,是“同级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一、二审案件实施全面监瞥。从目前民行工作现状看,案件抗诉工作主要在地市、县两级检察机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