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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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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公民行政诉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①如果宪法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话那宪法仅是一张纸,在法治社会,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地位,是公民行使各种权利的基石。特别是当今社会条件下,行政权异常强大,如何通过宪法来限制行政权,保障公民应有权利,成为我们必续解决的问题。通过宪法保障公民行政诉权,进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被强大的行政权力侵害,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行政诉权宪法保障 一、引言 行政诉权是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按照法律预设程序,请求法院对有关行政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的程序权利。行政诉权包含了三项基木内容:1、对行政纠纷的起诉权;2、获得法
2、院裁判权3、得到公正裁判的权利。而诉权产生的法的依据来自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国民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是实现宪法保障的国民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基本权。②诉权也是应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但是我国宪法对公民的行政诉权并无直接规定,只是第41条模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并不能真正保障公民诉权的实现。考虑到行政诉权在保障个人自由和法律秩序方面的作用和独特价值,笔者认为有必要
3、在宪法中对其予以明确规定。 二、我国行政诉权现状 我国于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开始实行,至今不过16年时间,可以说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尚处于不断的探索、发展阶段。不管实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尚有不尽完备之处。 1、我国宪法中没有关于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直接规定,只是在《行政诉讼法》中粗略规定当事人的一些程序性权利,而有的规定不尽合理,并缺乏配套的必要法律法规。 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使一些行政相对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行使诉权; ⑵行政诉讼中关于执行一章的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本身以执行权,并且对行政机关义务规定过窄,有明显将权利向行政
4、机关顷斜; ⑶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因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弱势群体,本身对法律知之甚少,加上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特别是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根本不告诉行政相对人相关权利,甚至用欺骗的手段使当事人在程序上丧失诉权。 ⑷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无权起诉,但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很多抽象行政行为往往就是行政相对人受到侵害的根源。另外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也无权审查,行政相对人即使有效行使了诉权,权力最终仍无法得到保障。 2、在实践中也会有不尽人意之处。从法院角度看,某些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院迫于党委政府的压力
5、不敢受理,从而导致原告的诉权无法行使。特别是一些关系地方政府利益的农民负担案件、计划生育案件、土地征用案件、房屋强制拆迁案件等等,这些案件即使受理了,法院迫于压力也不能依法审理,往往是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然后动员原告撤回起诉。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对当事人行政诉权的侵害。从行政相对人角度看长期以来形成了不敢告、不愿告的心理,之所以产生这种心理一方面是受传统的“官官相护”、“民不与官斗”的落后观念影响;另一方面原因,也是根本的原因笔者认为是有由于我国当前法制还不健全,行政相对人担心虽然打官司赢了,但以后生活或经营活动中还要受行政机关管制,害怕受到行政机关的刁难或打击报复,所以轻易不会
6、行使诉权。 三、宪法保障行政诉权的理论依据 虽然我国宪法未直接规定公民的行政诉权,但从理论上来讲由宪法保障行政诉权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受宪法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做有效的补救。”可见,把诉权纳入基本人权的范畴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识。③ 其次,诉权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实现宪政的一项基本内容,而宪政是以保障个体自由为目的和主要内容,宪政要求牢固确立宪法保障下的公民权利(特别是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加以保护)④这就要求对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的
7、分配与制衡从法律上予以确定,这个法律只能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 第三,诉权是一种公民寻求国家终极救济的权利,个人权利相对于行政机关权力而言是相当弱小的,在其权利受到行政机关权力侵害后如何获得救济?答案是通过国家,通过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人民法院,通过公民有效行使诉权由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来限制行政权的滥用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只有在审判过程中,个人才能获得与行政机关直接对话的权力,才能获得与行政机关相对平等的关系。法院的终极审判权、法院的权威性只能由宪法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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