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师权利的救济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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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教师权利的救济与保护  论文关键词:教师;道德建设;权利;救济;保护  论文摘要:在教师道德建设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由于人们习惯强调教师的义务而容易忽视教师的权利,因此,探讨教师权利的救济与保护,对教师道德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一系列教育法律规范的颁布,教师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然而,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却没有得到社会的足够重视和教师自身的充分认识。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

2、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权益。  本文所探讨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的特殊教育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教师的特殊教育权利是由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点决定的。一般由教育法律规范规定,反映教师专业性职业特点、教师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教师作为脑力劳动者的特点。从法律角度看,此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抽象权利在教师身上的具

3、体体现,是教师事实上应有的权利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为教育体系所认同的结果。  然而,在教师道德建设过程中,我们习惯上只强调教师应承担的职责、应完成的义务.而往往忽视或否定教师的权利。实际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职业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性质,即统一性。从权利角度看,是职业特点决定的权利。不得受到随意干涉,不得被随意剥夺,相应的,社会负有服从或保证其权利实现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侵权。从义务角度看,是教师职业决定的职责,教师不得随意放弃履行,也不得随意让他人代

4、为履行,否则.可能造成失职或玩忽职守。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以教师个人从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基础的,体现了教师工作的社会重要性。是教师权利的一个特殊性质。它要求我们在强调教师义务的同时,必须对教师的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一、现行教师权利保护机制的相关规定  教师权利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建国以后,我国比较重视教育立法工作。从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至今,已经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中华

5、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等法律。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主要体现在《教师法》中。《教师法》在第一条中就申明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才制定教师法的;第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①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②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

6、: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③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④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⑤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⑥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第七条第

7、六款)。为了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教师应享有的待遇,如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等;第七章规

8、定了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要实行表彰和奖励,如“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南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为了充分保证教师权利能够得以真正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对侮辱、殴打教师,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拖欠教师工资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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