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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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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数股东权利保护与救济探究 摘要:以资本为中心是现代公司发展的独特特征,实施资本多数决规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中小企业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大股东为自身利益的“合法”的计算方法,将导致损害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精神,利用外国国家成熟理论方法和司法实践,力求完善少数股东权利和利益的方法和机制,同时改善少数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保护。关键词:公司法;少数股东;股东权利保护与救济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4-0168-028在公司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过程中,关于对少数股东权利的特别保护已提升到现代公司法运营过程
2、中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实践中,作为公司投资比较薄弱的少数股东,常被冠以弱者的称号,公司大股东时常滥用权力并违反平等原则,使得少数股东成为他们的牺牲品,这严重打击了少数股东行使权力的积极性及自由性。为了充分的保护和治理少数股东或非控权股东的权利和利益,现代各国公司领导在治理公司过程中均将其作为保护的核心原则。为了促使公司少数股东转颓废消极型发展到积极努力型股东,对少数股东权力进行适时的保护和救济,不仅可以使股东民主理念得到落实,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司管理中来,还可以积极的献计献策,利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同时也可以督促公司高管作出正确的运营决策。这样,通过保护和救济
3、占少数派的广大股民利益既迎合了现代社会倡导的和谐发展的理念,更是完善了整个社会公司的运作过程。1我国少数股东权利现状我国股份公司制度发展的历史虽然短暂,但小股东受伤害的现象已普遍存在,屡见不鲜,我国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低,在权益行使发面尚处于弱势地位。地位低的小股东在其参与公司治理的声音过于微弱的情况下,被迫选择用脚投票,寄希望于通过股票买卖赚钱。如果股票买卖也不能带来满意的投资回报,就会出现股市萧条与公司治理乏力的并存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股市的发展。本节主要从实践现状及立法现状等方面叙述在公司发展历程中各方面不足。1.1实践现状8首先,大股东诚信不足。在公司实
4、际运作中大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如大股东通过罢免或恶意制止公司小股东出任公司的高管理位置、非法操纵公司股票、违反职责非法营运、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阻碍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议等各种手段来谋取自己的超额利益,维护自己的权利,使得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其次,董事会主义造成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在一个股份制公司中,其最重要的权力机构就是股东大会,公司各位股东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和自由的实施,这与股东大会职权行使是否有效是紧密相连的。但在现存公司投票制度体制中,公司股东由于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股东大会并成为了其可以发表自己意见的最重要机构了
5、。然而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的地位也日趋下降,相反由大股东选举出的,代表着大股东的利益的却一跃成为现代公司发展的权力中心。因此,少数股东常常因无法表述自己的意见,导致权利受到漠视,甚至侵害。最后,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平等原则在公司实际运作过程中并未被真正贯彻实施。实践中,公司则是把形式平等演变成了资本基础上的平等,即根据股东投资数额的大小,而实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公司根据多数决原则,就导致出资份额多的股东在管理公司事物过程中拥有绝对的表决权优势,他们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则滥用多数决原则,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使
6、得中小股东的地位和权力日渐薄弱。81.2立法现状一是表决权缺乏。公司小股东由于作为出资者出资份额少,享有的公司管理事务的表决权也就匮乏非常的弱小,根据公司法规定的“一股一票”原则,小股东是根本无法通过运用表决权来与大股东进行抗议的。由于股权占有额低,其在公司管理决策、高管领导选举、经营利润分配等方面也就享有很少的话语权,即使权力被侵犯也无能为力。如果公司法在立法过程中不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大股东权力进行限制,小股东利益受损的现象仍将持续发展。公司的任何一个决议,都必须本着大股东和小股东利益服从公司利益,从公司全利益全局出发,而不能将公司大、小股东的利益层次上面放在中心
7、位置。8二是小股东诉权救济措施不完善。我国公司制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在立法规定层面也就规定的不是十分完善。我国公司法法中虽然规定了股东救济权利保护措施,但是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董事及代理人违反诚信原则从事不适行为而损害小股东权益等却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进行起诉。当股东向法院申请股东大会、董事会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时,却无权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此外,股东即使起诉,但公司法中对谁为被告却未做明确规定,调查发现经常同一案例却有公司当被告或者董事或代理人或其他股东当被告的情形,最终导致同案不同判。2少数股东权利保护和救济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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