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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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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与民法价值的比较分析摘要经济法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两者都是调整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在推动市场交易的良性运行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在立法背景、指导思想调整范围等方面的差异,两者在价值追求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本文立足于经济法和民法的价值,通过对价值体系内的各种要素进行比较分析,来阐述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民法价值个体自由整体利益 作者简介:武晓琪,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2010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 中图分类号:D920.4(二)自由
2、 民法强调个体利益最大化和个人的绝对权利,这种追求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原则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民法所保护的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自由,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经济法追求的自由则是一种更为理性的自由,这种自由的外延要比民法所保障的自由更广,不仅限于交易自由,同时还要保证竞争的自由。缺乏限制而过度自由的市场形式上看来保证了机会均等和竞争自由,但是过度竞争就会走向垄断的极端,反过来限制竞争。因此,经济法要求国家对经济依法适度介入,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保护,保证了社会整体的自由。 (三)公平 民法所保障的公平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平,它以假设抽象人格的平等为条件
3、,强调机会均等,要求无差别地对待一切经济主体,但是这忽视了对市场主体的个体差异的考虑,忽略了社会分配领域的公平。这导致民法对公平的保障并不彻底,会造成贫富两极分化,威胁社会稳定,而这种情况下结果的公平就更加无从谈起。 经济法追求的是实质的、深层的公平,是保障发展利益的公平。从横向来看,它考虑到了个体基础的差异性,以市场主体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受自身条件所限而形成的不平等为基础,以法律的形式来进行调整,通过形式上的不公平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经济利益和资源是有限的,必然要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分配,在民法自由的状态下,绝对的自由必然会导致分配的不公
4、,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会抢占尽可能多的资源,不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调整会导致结果的不公平。从纵向来看,经济法不仅考虑到了社会资源在同一时代的人们之间的分配问题,也考虑到了不同代际之间资源分配问题。经济法为公平的目的对私有财产的使用进行限制,不允许以破坏环境资源为代价使用自己的财产,以及要求公平地分配国际间共有的资源两方面。因此经济法保障的公平是一种更高层次、更宽领域的公平。 (四)效益 个人利益最大化是民法的基本要求,认为无数个体交易的市场累积就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增进,它对效益的追求是通过着眼于增加个别交易的效率,提高其经济效能来实现的。 经济
5、法则强调对社会总体效益的追求,它要求个人经济行为应当与社会总体经济发展相适应,通过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来实现对个别利益的一般保护。因此,民法注重保护个人经济理性,而经济法重在实现社会经济理性。 (五)安全 民法注重追求交易领域的安全,保障微观的经济安全。通过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规定民事行为规则和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手段实现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个体交易的安全有效。 经济法则是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本位,注重追求社会整体的经济安全与个体交易安全的协调。它以克服市场的缺陷为目标,一方面通过市场管理法
6、对交易活动依法进行适当干预,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保障个体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通过宏观调控法,合理配置自然资源、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安全的目标。 五、经济法与民法价值不同的原因 (一)经济背景的差异 民法是基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自由交易的维护而产生的,在个人主义的支配下,致力于对个人利益和自由的保障,但是对自由主义的过分推崇也产生贫富两极分化、环境污染加剧、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社会问题。而经济法诞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旨在解决自由对社会利益的漠视所引发的矛盾,所以经济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其价值要素都是以社会整体为基点的。故
7、经济法与民法价值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二者产生和发展的经济背景不同。 (二)经济思想基础的差异 经济法和民法都是经济关系的协调机制,其目的都在于通过对人的经济行为进行干预,实现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理想状态。如何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存在着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的自我调节机能足以使经济保持正常运行的状态,外部干预只能破坏市场的功能,不利于经济的健康运行,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就必须实行自由放任的态度来面对市场。该观点产生于资本主义建立初期,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经济自由意味着人们在经济上有选择的自由,其实现是以社会主体之间的平等
8、地位为前提。在这一经济观念的支配下,诞生了传统民法的三大原则——个人利益不可侵犯原则、人人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种观念则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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