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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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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探讨 在对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研究中,多数学者从不同角度归纳了民法、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民法公认为以自由为其根本价值取向和核心,但公平、效益、正义等其它人类生活所需要的价值与自由价值并非相互排斥、彼此独立,而是相互交织、互为因果的。对经济法价值的主导取向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定论,有归于整体效益,有归于公平,也有二者皆取,还有定位于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但是,法的价值固然有一定的层次性,选择不同的价值取向在法的具体运用中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秩序与自由、自由与平等、效益与公平,这些价值本身并不能自动地实现协调一致,之所以整个价值体系形成
2、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偏废的统一整体是因为蕴含了共同的实质内容,每一项价值都是同一实质的具体表现,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正体现了不同法对其内在实质的最终追求。 应当说,法的所有价值都在于满足人的各种不同需要,用一个概念来概括,即利益。利益就是好处,或者说就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庞德在论述法的作用和任务时曾这样来界定利益:“它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利益法学家赫克在一篇题为《利益法学》的讲演中曾指出作为利益法学出发点的一个根本真理是,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
3、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此处的利益包括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等。其中,物质利益又可称为经济利益,它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现,正如恩格斯所讲的,“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4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探讨 在对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研究中,多数学者从不同角度归纳了民法、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民法公认为以自由为其根本价值取向和核心,但公平、效益、正义等其它人类生活所需要的价值与自由价值并非相互排斥、彼此独立,而是相互交织、互为因果的。对经济法价值的主导取向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定论,有归于整体效益,有归于公平
4、,也有二者皆取,还有定位于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但是,法的价值固然有一定的层次性,选择不同的价值取向在法的具体运用中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秩序与自由、自由与平等、效益与公平,这些价值本身并不能自动地实现协调一致,之所以整个价值体系形成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偏废的统一整体是因为蕴含了共同的实质内容,每一项价值都是同一实质的具体表现,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正体现了不同法对其内在实质的最终追求。 应当说,法的所有价值都在于满足人的各种不同需要,用一个概念来概括,即利益。利益就是好处,或者说就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庞德在论述法的作用和任务时曾这样来界定利益:“它是人类
5、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利益法学家赫克在一篇题为《利益法学》的讲演中曾指出作为利益法学出发点的一个根本真理是,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此处的利益包括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等。其中,物质利益又可称为经济利益,它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现,正如恩格斯所讲的,“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4 “利益趋动”是市场经济的法哲学起点,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和经济法,其出发点和归宿不
6、外是改变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经济利益,二者的不同只在于民法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核心,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实质和价值起点。 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个人利益充分实现,以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人的个性得以充分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当时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不高,人作为社会的人还没有充分表现出来,而人的个性却得到充分体现。此外,人们共同生活的环境还没有恶化到对人的生存产生威胁,同时人们共同生产过程中社会条件对人们利益的重大制约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因此以人的个性——自私性或自利性为基础,强调人的个性充分发挥对个人
7、及社会有利的思想的产生就成为必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并且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这一思想在经济学中最先被亚当·斯密提出,并被当时整个社会所认同,以致在后来形成了在政治思想中影响颇大的功利主义思想,其代表人边沁指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要每个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最大利益。”在一个社会中要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在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基础上,还必须给经济活动者以完全的意志自由去获取和评价其个人利益,民法的个人本位和意思自治原则正是这一要求的反映。民法价值体系的构建——实现以经济自律为基础的平等的自然
8、的经济秩序、保障微观经济安全、实现竞争机会的均等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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