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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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战争与和平法》是胡果格劳秀斯继《海洋自由论》之后,第一部系统阐释国际法的经典著作。他以理性自然法为基础,由内到外地阐释主权学说,论证国家交往过程中的准则,构建了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律理论体系。这种建立在理性自然法私权基础上的国家主权理论与国际法律关系规则给十七世纪以来的国际法启蒙和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一、理性自然法思想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自然法是被所有国家至少是被文明国家(或相对文明的国家)所接受,普遍结果

2、只能是来自普遍的原因,眼下除了被称作为人类共同意识的理由外,几乎不能为如此具有一般性的结论找到任何其他理由。[1]我们认为,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理性的界定,实际上是源于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不成文的道德习惯,来源于经验法则,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和普遍本文由.L.收集整理适用于全人类(包括个人和国家)的。在此基础上,格劳秀斯阐释了自然法之下所派生出来的个人权利,如生存权、躯体不受侵犯权、自由权、支配权、平等权等,认为如果发生侵害个人的行为,每个人都拥有惩罚的权利。因此主权国家就像人一样,像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而

3、国家的权力来自于私人惩罚权利的让渡,战争的正义性也在于维护受侵害国家的利益。  二、国家与主权学说  (一)源于契约的国家学说  根据格劳修斯的观点,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每个人都有一种天生的为了自我保存的同等的自然权利。但是在社会化分工而产生的财产的分割和私有制的过程中,人们的自然权利陷入你争我夺的恐怖境地,这在事实上就会造成强者和弱者的两级分化,弱者无法对抗强者,所以就利用结盟权联合起来,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制定法律,维护自身利益。[1]  格劳秀斯所谓的弱者契约理论遭到学者们的批判和质疑,认为格劳秀斯的理论显然是歪曲了国家的本质,因为

4、国家代表的恰恰是强者的利益,而不是弱者的利益,它是强者用来对付弱者的联合和反抗的工具。[2]我们认为,格劳秀斯的契约论,只是阐述了权利让渡前弱者的状态,当权利让渡之后,弱者在相对意义上其实已经脱离了弱者的行列,任何依靠联合结盟而强大起来的国家在其独立后都必然会成为统治阶级或强者阶级,这其实是阶级立场的转化问题,并不矛盾,也没有违背国家的本质,他不过是从国家成立前的状态来进行考量和论证的。  (二)内外兼修的主权理论  1.对内主权  格劳修斯主张凡行为不从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力,称为主权[1]主权是

5、国家至高无上的统治权,这种权力是独立的,不受其他法律和个人的干涉。主权在君而不在民,主权在民会引发无法估量的灾难当人们基于契约将主权交给一个人而实行君主政治时,主权就在君主。他运用大量论据驳斥了主权在民的理论,君主和人民共享主权的理论以及独裁者权力非主权性的理论。[1]  在我们看来,这种简单认定格劳秀斯主权在君思想是退后保守的论断是值得商榷的。我们应当从他的论证逻辑入手,重新分析。因为在格劳秀斯看来,人民缔结契约形成国家的行为是一个瞬时行为,当让渡权利形成国家之后,国家会作为一个时间段来存续,由君主来代表国家行使主权。在此意义上,格劳秀斯

6、才认为主权在君而不在民,因为人民的行为已经行使完毕,此时再赋予其主权权力,那么国家会呈现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与此相对应,当暴君被赶下政治舞台之前,国家所赋予他行使国家主权的权力依然存在,是故不能认定其非主权性。我们认为,结合格劳秀斯所生活的时代,这种观点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我们并不能全盘否定。  而且格劳修斯在其早期作品《捕获法》中,列举了人们有可能或被允许反抗上级的情形:⑴在王权使国家陷入混乱,从而致使无辜民众大量死亡的情况下;⑵依赖于人民的王侯,违法了法律和国家的利益;⑶君主或王侯不尽职守,置国事于不顾;⑷君主把王国让给其他国家,出卖了国

7、家民族利益,从根本上背弃了契约;⑸君主想与全体人民为敌。[1]上述内容已经证实格劳秀斯依然是从人民角度出发,尽管君主享有主权,但是人民依然可以基于他所列出的上述情形给予限制甚至剥夺。  2.对外主权  格劳秀斯提出的国家的对外主权主要是强调国家间的平等、互利关系。他进一步把主权国家对外行使主权的行为纳入到了国际法的范围内,他认为公民个人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会求助于司法,而法庭会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裁判;主权国家同样应当把自己置身于国际司法之下,以便维护本国和他国的合法利益。国家主权各自独立,主权国家地位平等。[1]  但是,他的国家主权对外效力平

8、等原则先天存有不足。格劳秀斯一直主张每个国家都可以与任何其他国家自由通航和进行自由贸易。[1]但是,当我们打开世界地图,却发现临海国很少,多数内陆国如何与居于强势地位的沿海国在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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