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疑难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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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疑难问题刍议  摘要:为充分利用农村土地,为农民争取最大收益,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实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企业的方式,以此加大土地利用率,实现最大收益。但是由于我国未出台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因此,此种改革必然会引起诸多法律冲突。而通过设立《农业公司法》或者进行彻底的“第三次土地革命”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法律冲突。尤其是进行彻底的土地改革,更可以根治我国由国家、集体二元土地所有权结构所引起的一切问题,应被立法者重视。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公司法;土地改革  Abstract:Inordertofullyutilizeruralla

2、ndandobtainthelargestprofitforpeasants,atpresent,someregionsofChinacarryoutthepolicyformakingruralcontractedlanduserightsbeeashareholderofanenterprisesoastoincreasetheuseefficiencyofthelandandtorealizemaximumprofit.BecauseChinadoesnothavematchedlaisunavoidabletohavelegaldisputes.Agricultur

3、alpanyLacanbasicallysolveallproblemsfromnation-collectiveduallandophasizedbylegislators.  Key.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公司存续及衍生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可宣告解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可见,土地经营权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的存续期限只能是土地

4、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此两项规定并不矛盾冲突。但是,由此衍生出的问题则是,限制乃至剥夺了部分农民土地入股的权利。“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8]由于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存在不同,对于剩余期限相对较短的农户而言,以上立法无疑限制了他们入股的机会或是限制了他们入股后的收益——大多数投资人必然会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剩余期限较长的农户合作投资,即使选择剩余期限较短农户合作投资,也极可能通过降低农户分红比例以弥补其由于公司存续期限短而减少的投资收益。农户由于立法的客观限制而失去了潜在投资机会,既不符合农户利益,也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应通过立法予以纠正。  

5、(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的清算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无论公司是否存在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问题,随着承包期剩余期限届满,农地入股之有限责任公司必然存在清算问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作为公司资产用来偿还

6、公司债务则成为疑问。《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虽然规定了“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公司资产依法偿还公司债务显然不属于他人“侵犯”公司财产,因此,作为公司资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来偿还债务理应不属于被“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来偿还公司债务,显然与国家侧重保护农民权益的政策不符,也违背了允许农地入股为农民增加收益的初衷;而不允许偿还,则采用何种方式代替土地承包经营权偿还债务成为疑问,如果偿还金额超过了农户入股后的收益,超出部分由谁来承担,农民的利益应如何保护也需要探讨。  同时,依据《公司

7、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那么,依此推断,在公司清算期间,农民更正自己的土地,是否算作是开展“经营活动”呢?此问题看似荒谬,却可引出另外一重要问题,即,如果不是公司的“经营活动”,那么农户在公司存续期间耕种自己土地行为的性质又是什么?农户又是以何种身份耕种自己土地?  (五)农民以农地入股后的身份重叠问题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需要公司任职。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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