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顾社会公平 修订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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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顾社会公平修订继承法兼顾社会公平修订继承法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实施于1985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这部法律对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保障家庭经济职能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继承法颁布实施已有26年,我国已经成功地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广大群众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而且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社会

2、经济生活的需求,在调整财产继承关系时暴露出一些不合时宜之处,修订完善继承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继承法继承关系社会公平  作者简介:曹云飞,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52.为什么要体现社会公平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巨大发展,小康目标的实现,党和国家把维护和解决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全党不仅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而且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

3、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紧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建设.L.,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三)继承法的社会公平责任  现代社会,《继承法》需要保证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特别是对贫困无生存能力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他们的继承权、继承份额等更需得到尊重和保护。政府和社会必须重视《继承法》,实现社会公平,为其生存、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修订《继承法

4、》,维护社会公平,是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义务,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豑。 三、目前继承法不能体现社会公平的地方  (一)继承内容不能体现社会公平  案例:2009年3月,有中国首善之称的陈光标接受采访时表示向全国两会提交提案,呼吁向富人征收遗产税。陈光标认为,遗产税的比率至少应为60%,富人更应该回报社会,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开幕式结束后,政协委员陈光标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将向全国两会提交提案,呼吁向富人征收遗产税。我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富人遗产税相关法规,我作为中国首善,会带头马上去公证,把我90%的

5、财产都捐给社会。对其他有钱人,税率可以定为60%,帮助需要帮助的人。陈光标说,遗产税非常有意义。不要等到临死的时候看到账上还有几十个亿,才想起来回报社会,这时候再捐就晚了。陈光标说,中国的富人应该要重新认识自己的财富。如果说吃饭是为了营养,喝水是为了止渴,钱留下来就是为了回馈社会,有了财富不会使用,我认为是一种负担。企业家挣到钱就要回馈社会、帮助他人,这是最明智的选择。生活在人们尊重中的慈善家,比孤独僵死在金山上的守财奴更光荣、更伟大。卡耐基说过一句话,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这是我的座右铭。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后遗

6、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它可以有力抑制社会贫富分化和资源浪费现象。近年来,随着贫富差距过大,已经达到世界公认的警戒水平,全额无偿荫及子孙的做法无疑是在鼓励社会不劳而获的一方面,形成固有的遗传的两大无法逾越的贫富阶层,使贫富更加剧烈,严重阻扰社会发展。而这恰恰不是一个主张按劳分配原则的提倡公平公正的国家和政府所能够无动于衷的,因为社会大量人由于遗传财富而轻而易举地成为富翁,无数穷人的子孙将失去踏实劳动的积极性,助长社会勤劳致富不光荣的信念,甚至会衍生社会仇富心理,激化社会矛盾,危及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所以不仅是从经济上还是从

7、政治上考虑,对富人遗产税的征收势在必行。  (二)死者的债权人利益未纳入继承法,不能体现社会公平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中,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死亡后,其债权如何得以顺利实现?  自然人死亡后,需要处理两个方面的财产关系:一是什么样的人有权继承财产,以及在他们之间如何进行分配;二是死者的债权人的利益,如何进行保护,如何认定等。现行继承法对第一个方面的问题规定的较为清晰、完备、合理,本文暂不讨论。  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营而导致亏损,或者擅自将遗产由于清偿自己的债务

8、等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屡屡出现,债权人常常遭受严重损失。例如:现行继承法第33条对第二个问题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与债务,但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还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  这种法律缺陷,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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