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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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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益刑法保护实务研究民事权益刑法保护实务研究 刑法作为社会风险防控的主要工具之一,对严重的民事权益侵害行为给予了规制,让特定民事权益趋向刑法化发展,通过刑法化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由于民事权益具有其自身特点,有些犯罪行为具有其社会原因,不是单纯依靠刑法打击就能得到解决的,因此,运用刑法方式进行实务保护时,应谨慎对待,本文就从消费者权益与欠薪入罪等实务中,对民事权益的刑法保护进行了研究。 一、民事权益刑法发展的历史背景 在市场经济发展下,我国本文由.L.收集整理的经济活动更为复杂,其民事法律关系
2、也更为多元化,因现代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致使一些特定民事权益不能受到保护,而权益者由于维权成本太高,造成大量群体事件发生,干扰了社会秩序,现有法律不能及时保护权益者的民事权益,为了有效保护权益者的民事权益,需要更具有约束性的法律介入,对现代社会矛盾进行缓解。例如农民工的欠薪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务工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大批偏远山区及农村地区的年轻人,来到发达城市进行劳务活动,在2011年,我国的农民工总量为2.5278亿人,与2010年相比,增长了4.4%,而在2012年,农民工的规模不断扩大,总量已达2.63亿
3、人,与2011年相比,增加了983万人,并且外出农民工为1.63亿人,与上年相比,增加了473万人。我国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让原来的本地性劳动性关系向外地性劳动关系转变,由于缺少熟人纽带,陌生人间的劳动关系就仅剩下用人诚信与劳动敬业精神,在低廉道德成本下,一些无良用工方就会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报酬。依据有关学者的东南沿海城市调查,在2012年1月-11月,该城市涉及企业主逃匿欠薪行为11起,金额均为6万元以上,面对这些权益侵害,很多农民工并不是选择正常的制度化方式追回自身利益,经常选择非制
4、度化方式进行自身权益维护,企业主欠薪不给工资,很容易让他们走上极端,不仅区毁坏了自身家庭,也毁坏了别人的家庭。在实际生活中,恶意拖欠事件还常会造成群体讨薪情况,甚至发生冲击及围堵国家机关的行为,激化社会矛盾。为了保护这些弱势群体,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当中,把欠薪入罪,希望运用国家强制力进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如2012年1月,深圳对恶意欠薪案进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务者劳动报酬给予了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判决,并处罚2万元。欠薪已由立法层面步入了司法层面,标志着法律让人们更有尊严生活的决心,不过由于刑法保护本
5、身具有限制性,特定民事权益的刑法化,在立法上可给予笼统规定,使更多人能获得保护,在司法实践方面,要对此类犯罪规定给予谨慎处理。 二、刑法的克制性特点 刑法作为所有法律后的最高强制力量,是以事后的惩罚方式进行实现的,其惩罚手段具有一定的严酷性与痛苦性,因此,其本身力量的应用应给予克制,由刑字的解释看,刑为刭也,也就是断首之意,因此,其本源有惩罚及痛苦的意思,尽管现代社会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不同,已没有了残忍及野蛮性,不过仍保留着痛苦本性,刑法应尽量少介入到社会生活当中,我国台湾地区的林山田教授就认为刑法界限具有内缩性
6、,并非外张的,因此,刑法应是国家完成法益保护及秩序维持任务之后的最后手段。刑法仅是一个法律部门,任何法律均存在其自身调控范围,部门法一旦超越了自身临界的状态,就会影响其他法律的调控完整性,使得法律界限更为模糊,当对社会行为实施刑法时,应是宪法所允许的,谦抑原则是犯罪化重要的依据,其刑事立法原理之一为谦抑主义,刑法当中的保护性与第二性表明其只能在部门法不能保护权益人时,才能让刑法介入,通常刑法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优势,不过刑法的暴力性与事后性,使得刑法不适合全体的有害社会行为,其自身需要具有一定的克制性。 三、民
7、事权益刑法中的保护实务问题 在司法实践当中,民事权益侵害行为通常存在犯罪及未犯罪、此罪及彼罪界限区分的问题,为了正确应用刑法,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区分民事及刑法间的界限问题。 (一)本罪及诈骗罪间的关系 以恶意欠薪为例,在客观方面,本罪及部分的诈骗罪具有相似性,本罪在恶意欠薪上有下列情况:其一,要求劳务者提供劳务的起始阶段,行为人就没打算支付薪酬,仅是在言辞或者合同行动上对劳务者进行欺骗,使其相信具有报酬支付能力,当劳务者索取薪酬的时候,行为人就逃逸或者拒绝,这会构成诈骗犯罪,并不是本罪;其二,行为
8、人没有故意隐瞒或者欺骗劳务者之意,在劳务结束后,因各种缘故,客观上未能支付,不过就是拒绝支付,这时,该行为是本罪当中的典型模式;其三,劳务者提供劳务起初,行为人并没有不支付酬劳之意,但后来因经营不善等缘故,让行为人发现本身已失去支付报酬的能力,不过继续隐瞒事实,让劳务者工作,在薪酬索要时,行为人已没有支付能力,由于其虚构支付报酬的假象,仍会构成诈骗犯罪。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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