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ID:9543475

大小:50.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5-03

浅谈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_第1页
浅谈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_第2页
浅谈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_第3页
资源描述:

《浅谈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谈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基本理论,民事侵权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但这些原则是否适用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著作权侵权认定时应归入“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应进一步加以明确的问题。  (1)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及归责原则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相比,确有其特殊性,如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有无形、可复制的特点。著作权作为一般民事权利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

2、间性特点。它们决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例如,由于著作权客体的无形,权利人的专有权范围被他人无意及无过失闯入的可能性及实际机会,比物权等权利多得多,普遍得多。就是说,无过错而使他人的著作权受到损害,在某些情况下有普遍性。而侵害物权则没有这种普遍性,因为侵害有形物的专有财产权,一般须采取入他人室、取他人物等明显的违法行为,而侵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则往往不表现为这类活动。这也正是目前我国不少人侵害他人著作权而不知为侵权的重要原因。于是无过错而给他人著作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就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同时,在

3、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很困难,而被告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却很容易,这也是带普遍性的。在图书出版中,许多被侵权人虽然能见到充肆于市场的侵权制品,但根本无法确认谁是抄袭者或其他侵权人,甚至难以断定是否存在出版者之外的侵权人。他只能到司法机关起诉出版者,而出版者又很容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它尽到了适当查询的义务。即使出版者提供了抄袭者或其他过错之责任人的姓名、地址,但被侵权者要想主张权利仍然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而且仅仅追究抄袭者或其他侵权作品提供者的责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

4、能弥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也不可能阻止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此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还表现在人们对这种特殊性的认识,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时还不深刻。因为这种权利毕竟是在商品经济及科学技术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较新的民事权利。就我国而言,《民法通则》公布时,《著作权法》尚未制定出来,整整五年以后《著作权法》才正式实施。可以说,我们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特殊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那么在制定《民法通则》时的认识就更不足了。因此,那种认为《民法通则》中的一切规定,应毫无保留地完全适用于在后的、人们认识

5、已深化时制定的《著作权法》,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此,鉴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在确立其归责原则时,既要考虑权利人维护权利的可能性,又不致把侵权责任者的范围无限扩大。比较可取的办法是:在确认是否侵害了著作权并要求侵权人停止有关侵权活动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是否赔偿被侵权人或确定赔偿额度,以及一切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虽然在我国还远远没有解决,但在国际上却并非如此。国外已有的、可供我们借鉴的做法是不少的,不仅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中

6、有,学者著述中有,在国际条约中也有。了解这些做法,对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及司法都会有所帮助。  大陆法系的德国,在1995年修订的《版权法》第97条(1)款中规定:“受侵害人可诉请对再次复发危险的侵权行为,现在就采用下达禁令的救济,如果侵权是出于故意或出于过失,则还可同时诉请获得损害赔偿。”该法第101条(1)款又规定:“如果侵权行为人既非故意,又无过失,却又属于本法第97—99条依法被下禁令,被令销毁侵权复制件或移交侵权复制件之人,则在受侵害人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这里规定得再清楚不过了:过错

7、的有无,是确认可否免除赔偿责任的前提,而不是认定侵权与否的前提。也是大陆法系的日本,其现行《著作权法》第113条第(1)项A项中,规定了直接侵权属无过错责任,在B项中,规定了间接侵权属过错责任。在意大利,1961年有一则法院判例,其原则至今被意大利版权学者及法院认为仍旧可行。该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一音乐作品的提供人向出版商保证了不侵权,又无任何理由认为该出版商有其他过失,法院仍旧判决该出版商侵权。作为英美法系的英国以及同属英联邦国家的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等国家的版权法,在划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上

8、,从没有“一刀切”地否定过侵犯版权的无过错责任,而是将直接侵权的无过错责任与间接侵权的过错责任区别开来,至于美国,版权侵权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更是不言而喻的。在国际公约方面,有关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比较突出的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第45条中。该条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