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政府的市场政策与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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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前期政府的市场政策与管理(一)清代政府是以皇帝为首,由朝廷中央各部大臣、官员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执行机构。市场是买卖物品的地方,也是买主和卖主互相交易,决定物品价格和数量的过程。市场政策是政府对买卖双方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规定的行为准则。管理是各级地方政府官员执行中央政府有关政策的过程。政策由中央政府提出,管理则是各级地方政府官员贯彻执行。应当说,清廷并没有如现代政府一样,提出若干十分明确的市场交易政策,但是在当时的商品流通中,中央政府确实下达了一些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这类政策、法规通常反映在每项具体事务中,对同一事,上有政策,下有管理。只有透过这类具体事情,我们才可能

2、了解清代政府提出的市场交易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贯彻执行这些政策、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一设置市场1农村集场清代前期全国农村集场有一部分是前代沿续下来的,也有一些衰落的集场由地方政府恢复重建,还有一些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重新设置的。总之,这一时期的农村集场兴衰变化较大。安徽天长县龙兴集,“原有民舍兵废,鞠为茂草。知县郑仁宪辟除成肆,远近交易称便。”1这是官府恢复重建的集市。有由民间申请,经过地方政府审批设立的新集场。乾隆三十八年,四川巴县石砫山,原有大路一条,上达南川,下通长涪。彭正明在此开设腰店二间,“发卖杂货,十有余载”。该地是“行人往来,路所必经”之

3、处。“四乡通野,烟户繁稠,尽可设一场市,买卖便益。”一月二十日,“有艾增阳等一十四人”,在这里“起修铺房,兴场卖货,更名隆兴场”。他们“奔赴宪辕”,请示知县,“赏准给示”。县政府批示:“场市例不许轻设,如果该处为乡民贸易之要地,自应该约地方人等公同报勘”。于是,彭正明及“乡保地邻蔡必章、陈必高、汤如常等”人,一同申请“祈恩赏准”。2河南长葛县有四个小集市。康熙时又“新起三小集。其一起于康熙二十三年知县李元让时;其一起于二十六年知县何鼎时,皆所以惠民利商,而从邑人之请也。”3一般来说,民间申请建立市场,地方政府核查实情,给予批准。但有时也发生另外的情况。嘉庆七年,广东南海县九江丝

4、墟,“因朱朝禄、陈抡书等互控”,政府将“朱、陈二姓所设开边、埋边两墟封禁”。4也就是说,当民间为了设立集场发生争执时,地方政府会以牺牲集场设置来平息矛盾。还有由于政治原因,政府封禁的集场。广西镇安府奉议州渠蓬墟,“此地逼近交阯,恐生边衅,久已禁止,不许趂墟。”5与官方批准设置集、墟、场市场的同时,民间也集资自行设立。有一人、一姓独设的。广东四会县牛皮墟,乾隆四年由“邑人龙彬业创设”。6道光年间,揭阳永兴市,由“桐坑乡林姓辟建”。京溪园墟,由“长滩乡陈姓辟建”。下乡市由“林姓乡人建”。7琼山县咸谅市,“乾隆间贡生王宏仁捐地设。”有民众集资设立。琼山县培龙市,“道光十八年,郡绅倡捐

5、,买铺二间毁拆,将地并城壕隙地建置。”永都市,“乾隆初年由永都西堡十七村居民,购地创建。”会文新市,“道光七年坡口屯、徐家屯、圣鹿都公建”。8也有一族人同共设置。9总之“由豪民设置;或由一村协力设置;或由多数乡村共同设置”。10农村集市、场墟的设立,是一种民间群体的自由经济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自下而上的一种社会行动。先有民众需求,后由地方政府设立;或由民间自行设置,官府认可,纳入政府的管理之中。2市镇清代前期的市镇有一些是前代遗留下来的,也有一部分是在集场墟的基础上新发展起来的。因此随着人口和民居的增加,市镇(军事型市镇除外)中的商业街市或在街道两旁,或夹河为市,是在集场墟原址上

6、的延长。当然也有民间自行设立的,如江苏嘉定县的方泰镇“康熙间,陈、严两姓创市”。11与农村集场一样,市镇不是一级行政机构的所在地,所不同的是其由所在府、州、县级政府官员进行设置与管理。先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经中央政府批准,派驻机构与官员,设立市镇,并进行管理。常见的机构是巡检司署,还有府同知(简称同知)、府通判(简称通判)、州同知(简称州同)、州通判(简称州判)、县丞、县主簿等衙署。派驻的方式,有的是将原有的机构改变设置地点,即二市场交易政策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则,政府职能是给市场提供作为“游戏规则”的法规,确保得到遵守的环境,通过法律来调节纠纷。政府是维持市场得以正常运行的裁

7、判员。清代前期政府也如同现代政府一样,制订了市场交易政策、法律、法规。56法律规定:“凡占踞市行,与民争利”者,“定置重典”;“凡豪强满洲,霸占市井贸易,及满洲家人强买市物者,该城御史查参重处”;“奸猾铺户动辄纠集党类,敛分齐行,名曰公议行规,定价值若干。少有贬价售卖者,同铺家探知,同声附和,罚备酒席,需索多金”;京师“五城地方,开设猪圈之家,……用强霸占,不容他人生理”;“京城官地井水,不许挑水之人把持多家,任意增长价值,及作为世业,私相售卖”,以上各违者,均照把持行市律治罪。57康熙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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