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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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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对民事执行权运行监督制约的探讨 [摘要]“执行难”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也是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难点。本文概括了体制内、体制外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制约现状,从法律依据、权属界定、监督方法、救济制度等方面,探讨了民事执行权监督制约存在不足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执行权;运行;监督;制约 一、民事执行权监督制约的现状 (一)体制内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情况 狭义,体制内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多以提起抗诉、现场监督、发
2、出检察建议、暂缓执行、纠正违法等方式进行。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29条、第131条;《民事诉讼法》第l4条、第185条。 本文讨论的体制内监督,是广义上的,包括法院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党政群团组织监督。关于法院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指导性意见,也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包括:建立上下统一领导的执行局管理体制;在执行程序中引入对抗机制;派驻专、兼职廉政监督员等。关于党政群团组织监督,则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党政首长、工青妇联、社会团体等以各种形式和渠道进行的事中、事后的监督。 (二)体制外对
3、民事执行权的监督情况 为了弥补体制内监督的不足,进行必要的体制外监督,意义非常重要。所谓体制外监督,主要指个人、新闻媒体、互联网用户等以非法定的方式进行的事中、事后的监督。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情况反映、检举信、新闻报道、媒体曝光、网络发贴等形式对个案进行的监督。 据统计,当前许多地区的涉诉信访中,有关强制执行的信访大约会占从20%到30%多、甚至近40%的比率。[1]如单独考虑涉及民商事审判和执行这两项总和,涉执行的信访比率会更高。 (三)民事执行权监督制约存在的问题 “执行难”问题严
4、重影响了法院生效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主要表现为:执行立法落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执行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体制外的监督制约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部分执行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2] 曹普卿将当前民事执行权监督制约存在的问题概括为三点[3]:一是执法不公。如,滥用执行权力,强迫当事人和解;执行案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等。二是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如,有的执行人员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行款项;执行中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贿赂等等。三是民事执行中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
5、还存在。 二、民事执行权监督制约存在不足的原因 归纳来看,当前民事执行权监督制约存在问题和不足,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一)缺乏监督制约的明确法律依据 以体制内的监督制约为例,由于缺乏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法律条文,使得理论和实务界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均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检察机关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民事审判监督应包括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二部分,而法院方面则基于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在性质、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同的认识,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享有监督权,无权对民事执行享有监督权。 (二)法院
6、内部监督制约体系有待完善 法院的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的。一是通过法院内部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分离,形成执行机构的内部分权制约机制。但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监督作用十分有限。二是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的方式,但这种以高级法院为中心的统一管理的监督机制仍摆脱不了“自己监督自己”的逻辑悖论,导致监督效果不理想。 (三)检察机关监督的方法需要丰富 目前,检察机关使用的部分监督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检察建议虽然具有灵活快捷的特点,但检察建议的刚性不足,如果相关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建议不予采
7、纳或者不完全采纳,则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暂缓执行检察建议虽然可以防止执行活动出现错误难以挽回的局面,但也容易引火烧身,成为矛盾的焦点;现场监督虽然有利于及时纠正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偏差,缓解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增强执行的公信力,但由于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一旦事后发现法院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未能及时纠正,会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检察机关对法院不执行或怠于执行等消极执行行为无有效监督手段。因此,需要对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的方法进行丰富完善。 (四)体制外监督的负面效应需要规避 体制外监督主
8、体在对司法公正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相当明显。各类监督主体在职能和性质上的不同,决定了其所秉持的标准也必然有所差异。判断主体和判断标准的多元化,容易对司法本身造成混乱。这会导致公众把注意力转移到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冲突的途径上来。在一个民主、法制社会里,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在体制内监督缺位或者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体制外监督便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在现阶段,法院执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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