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权的思考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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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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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执行权的思考与探讨摘要:执行机构是执行中各种问题的主导因素,而改革执行机构的突破口在于对执行权的认识。对执行权的定位,基于社会契约论的有关思想探讨了执行权的,并倾向于以综合性权力说来解释执行权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问题也可以从这两方面进行研究和完善。关键词:执行权;;性质;问题1对执行权的定位执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权力。执行权的定位问题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核心。以下将从两个层面对此进行探讨;第一是民事执行权的问题,第二是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

2、置。民事执行权的问题与民事执行权的主体密切相关。通说认为,国家是民事执行权的主体。但“权力也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权利。权力的合法性于权利,权力又是实现权利的保障。从执行权的概念来看,国家强制力的使用,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在私法上的权利。而执行程序的启动,需经债权人的声请并以执行名义为基础。在此。想在债权人说、国家说与折中说之外援引社会契约论的有关思想,对民事执行权的进行设定,即公民个人让渡自身权利于国家以形成权力,国家通过执行权的行使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关于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置,也就是执行权的性质问

3、题,理论界争议较大。其中的主要观点有:(1)司法权说。一种理由是根据民事执行是由法院实施的事实,认为执行权为司法权。另一种说法则是,执行行为是审判行为的延伸;完整的司法行为由审判行为和执行行为共同构成。locAlhost(2)行政权说。这种学说认为,执行和审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执行行为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等行政活动的特点,与司法行为区别显著。(3)司法行政权说。执行行为兼具双重属性,一方面具有不同于审判工作的行政性,另一方面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行为。(4)综合性权力说。这种学说看似与司法行政权说颇为相像

4、,但没有后者刻意拼凑之感。它认为,行政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力,部分属于司,法权,部分属于行政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执行权。(5)独立的国家权力说。这种学说认为,执行权既不是纯粹的司法权,也不属于纯粹的行政权,而是处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一种相对独立的边缘性的国家权力。综合以上各种观点,比较倾向于综合性权力说。首先,前两种学说都是从执行行为的性质来判断执行权的性质。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行为的性质可以反映权力的性质,但行为是在权力之下做出的,先有权力而后有行为。这种分析方法显然本末倒置了。其次,第三种学说不论

5、从“司法行政权”这一名称的语法结构上进行分析,还是从学说内含来看,其重点和实质均是落在“行政权”上。只不过这种“行政权”较为特殊,是在法院内运行的,是为实现审判职能而存在的,因而兼具了司法权的属性。第三,随着三权分立的理论付诸实践,近现代民主国家的权力逐渐分化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虽然孟德斯鸠并没有对其提出的三种权力的内容做明确、具体的说明,他的后继者们也没有进行过全面的描述,但认为,在权力运作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不宜创设所谓的第四种国家权力。这种为强调执行权独立性的观点将打破现行的权力模式。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6、。因此,采用“独立的国家权力说”较为不妥。综合性权力说则避开了以上问题。另外补充两点理由进行说明。(1)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不仅没有明确三种权力的具体内容,也并非意指完全的、彻底的分权。事实上,三种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经常存在着交叉,它们所对应的国家职能之间更是难以区分出界限。(2)认为,实践中“重审轻执”的困境主要归因于没有彻底实现审执分离。审执分离应在两个层次上进行。从较广泛的意义上说,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应划分为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相应的负责机构或人员应当有所分别;单独就执行程序而言,负责执行与负责裁判的人员也应分开。为确保审执

7、分离的实现,应该把执行权区分为不同的部分,而不是单方面地倾向司法权或侧重行政权,或将两者混同行使。因此,以“综合性权力”来界定执行权较为合适。2有关执行权的问题在实践中的体现2.1违背执行权的问题首先,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对执行机构无法施加任何影响。民事强制执行是以国家公权力实现公民私权利的行为,应遵循权利本位的原则,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尤其是当执行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权益时,公民有权要求救济。在这一点上,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规定。原执行异议制度也只适用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不能针对执

8、行行为。目前新增的规定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看作是在处理这方面问题上的一大进步。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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