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导游员年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导游员年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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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导游员年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导游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导游员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全面推进导游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鲁旅发〔2012〕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内持导游证的专、兼职导游员均应参加年审培训,另有规定免于年审培训的除外。第三条导游员须参加网上年审培训,修满规定学分,可办理导游证年审手续。第四条导游员登陆山东旅游政务网(www.sdta.gov.cn)点击“旅游从业者”找到“导游员年审培训”进入,输入姓名、导游证号码、资格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后登陆网上课堂。个人信息须一一对应方可登陆学习。第五条导游员

2、进入网上课堂后点击“在线培训”,选择并自学培训课件。每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答题,答案全部在课件中,题目均为客观题,满分100分。学习时间超过每个课件总时长的80%(含)者,60分合格;超过50%(含)、不足80%者,80分合格;不足50%者,90分合格。不合格课程可重新学习,合格分数线同上,但考核试题为本科目考试题库随机抽题,每人、每次考核试题均不相同。培训学分当年有效,年底自动清零。第一条导游员自学网上课件,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每个课件根据内容和时长赋予不同的学分,之前每年参加年审并通过的导游员当年修满20学分后,可办理导游证年审手续;年审一次未通过或脱审一年者,修满30学分后,可

3、办理导游证年审手续;脱审二年者,修满50学分后,可办理导游证年审手续;年审两次未通过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其执业资格,修满60学分后,可办理导游证年审手续;年审三次未通过者或取得导游证三年(含)以上不参加年审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导游证,如需申领导游证,须重新参加全国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二条导游员将导游证交当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集中送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审手续,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安排,须在导游员送交导游证15个工作日内送办导游证年审手续。有导游证年审管理权的济南、青岛、烟台、泰安、济宁5个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为当地符

4、合规定的导游员办理年审手续,各市导游员年审学习情况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提供。第三条未通过年审或未参加年审的导游证不能作为带团凭证,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和媒体进行公告,任何旅行社不得聘用。第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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