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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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质押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动产质押监管是近年来国内新出现的一种金融担保方式,是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共同合作而推出的一项金融服务与物流服务创新。本文通过司法实务中一个案例引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这一概念,进而对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涉及的法律理由进行了分析:第一,质权人在委托第三方监管质物的情况下,质权是否成立?第二,出质人无处分权的情况下,质权人能否以善意且质物已由委托第三方监管为由,主张善意取得对抗质物的所有权人

2、?  关键词动产质押监管占有善意取得  简介:周金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副院长,本科学历,法律硕士;李少娟,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人民法庭副庭长,本科学历,法律硕士。  1009-0592(2012)08-206-03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  关于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质押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动产质押监管是近年来国内新出现的一种金融担保方式,是金融机构与物流

3、企业共同合作而推出的一项金融服务与物流服务创新。本文通过司法实务中一个案例引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这一概念,进而对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涉及的法律理由进行了分析:第一,质权人在委托第三方监管质物的情况下,质权是否成立?第二,出质人无处分权的情况下,质权人能否以善意且质物已由委托第三方监管为由,主张善意取得对抗质物的所有权人?  关键词动产质押监管占有善意取得  简介:周金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副院长,本科学历,法律硕士;李少娟,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人民法庭副庭长,本科学历,法律硕士。  1009-0592(2012)08-206-03

4、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区别于其他担保方式,是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近年来,在金融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银行对质押进行大胆创新,在占有公示方面采取了一些比较灵活的方式,出现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一、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案例  某银行与东莞某针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1年7月9日,某银行与东莞某针织公

5、司签订一份《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约定针织公司以其厂区内的一批原材料及成品质押给银行,为银行提供的最高额度为4000万元贷款进行质押担保,银行、针织公司与银行指定的质物监管人共同签订一份《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监管人与针织公司签订《租赁仓库合同书》,约定针织公司将其仓库租赁给监管人使用,用于存放质物,租金为象征性的收取5元/月。后银行陆续向针织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后因针织公司倒闭,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对质押效力提出异议,并主张对质物享有所有权。  以上案例引出了“动产质押监管业务”这一新类型的担

6、保业务,笔者通过对这种质押方式的概念、产生背景、涉及的法律理由进行论述,为实务提供导向,从而使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完善质物占有的公示方式、严格审查质物的权属、加强对质物的监管等方式,更好地开展该项业务。  二、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概念  (一)概念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客户企业(出质人)以其合法占有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权人),作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的担保,第三方(通常是物流企业)接受质权人的委托授权,根据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押监管协议对质物进行监管,同时还根据与出质人之间的协议向出质人提供物流服务。  (二)

7、产生的背景  目前,国内的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普遍面对着困境:一方面,银行为了制约风险,大量的资金不敢贷出去,而老百姓因物价的上涨更愿意把钱存进银行而不是用于消费,因此银行必定需要寻找新的放贷渠道;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固定资产少,无法提供厂房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尤其是生产型、流通型的中小企业,不仅缺乏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抵押物,同时库存的产品还占压了企业的流动资金。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的这种融资困境,需要一个解决的渠道,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其实是一种跨行业的合作,可以很好地解决银

8、行“想贷不敢贷”、企业“想借借不到”的矛盾;同时,也为新兴的物流企业带来了机遇,拓宽了银行、中小企业、物流企业的业务范围和存活的空间。  (三)主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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