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动产质押权设立之要件

浅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动产质押权设立之要件

ID:26557865

大小:50.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27

浅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动产质押权设立之要件_第1页
浅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动产质押权设立之要件_第2页
浅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动产质押权设立之要件_第3页
浅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动产质押权设立之要件_第4页
浅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动产质押权设立之要件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动产质押权设立之要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动产质押权设立之要件摘要:近年来出于对中小企业融资,物流企业获得新赢利点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张信贷等多方面的需求,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发展,其弊端也逐渐的显现出现,出现了大量企业借动产质押监管骗取银行贷款、监管下的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的情形,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物流公司均都因此受到了严重的损失。究其原因在于动产质押监管业属于新兴业务,虽然在自身制度上不断发展,但在法律上仍存在着诸多不足,最突出的即为出质人继续占有质物的情况下质权是否设立问题。故如何在法律

2、框架下完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将决定质押监管业务未来的发展。中国7/vie  关键词:动产质押监管;质权;占有转移  动产质押监管是指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物品向质权人出质,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监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占有、管理的行为。  近年来出于对中小企业融资,物流企业获得新赢利点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张信贷等多方面的需求,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些企业资金存在暂时困难,急需资金周转经营时,动产质押监管业务能够在企业缺少更多担保的情况下更快的取得资金,物流企业也能借此发挥其仓储功能的优秀

3、,最大限度的利用其资源,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能在保证资金回收安全的情况下,减轻其自身的风险和负担,三者之间均能借此获益,因此今年来动产质押监管业务飞速发展。但随着该制度发展,其弊端也逐渐的显现出现,大量企业借动产质押监管骗取银行贷款的事例不断见诸报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开始反思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应如何完善,其如何在法律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文主要从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现状,结合动产质权在法律上的设立要件,来探讨动产质押业务应如何进行完善来适应法律及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动产质权设立的法律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质

4、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可见,我国物权法对动产质权的设立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至于如何能视为质押财产的的交付,我国物权法上动产的交付分为直接交付和间接交付,同时间接交付又可以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四种。现今学界观点大都认为,直接交付和除占有改定外的间接交付均能构成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上的“交付”。笔者也认同该观点,原因在于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中已明确规定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设立,该条中并没有明确质物交付的具体的对象,即质权人是否实际占有质物并不影响质权的设立,但出质人应实际交付质物,故在占有改定

5、的情况下,将质物仍由出质人实际占有使用,明显与物权法第二十一十二条的立法本意不符。同时,在该情况下也会使动产质权与抵押抵押权产生混同,造成两种担保物权概念上的混乱。  二、动产存放于债务人仓库模式下动产质权的法律效力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现今学界对于质权人无需直接占有质物,质权人可以委托他人直接占有质物也可设立质权予以认可。但对出质人仍然占有并使用质物能否视为动产质权设立多数是持否定观点的,那么在该种情况下能否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则值得商榷。  持肯定观点的理据在于“共同占有”理论,该理论认为虽然质物仍由出质人实际

6、占有并使用,但质权人通过物流企业的监管,对质物也构成了间接占有,故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占有质物,也可以视为物权法上的“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故在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情况下,质权仍得以设立。  笔者认为,该种观点与立法本意不符。首先,从物权法前后条文分析来看,物权法在抵押权中规定了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在动产质权一章中,仅约定了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中之所以在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规定有所不同,原因在于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抵押权并不要求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7、,而质权则需要转移对质物的占有。所以动产质权部分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条款,意味着动产质权中质物的转移占有即具体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征。而在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占有质物的前提下,由于出质人本就为质物的所有权人,且其仍占有使用质物,不知晓双方质权关系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出质人对质物是有完全处分权的,在该情形下如出质人对质物进行处分,质权人很难以其享有质权来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该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难以实施的。其次,从抵押权与质权的概念区别上看,抵押权与质权的主要区别即在于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转移占有,抵押权中并不

8、要求债务人交付抵押物,即转移债务人对抵押物的占有,在质权中则要求债务人交付质押财产,即债务人应转移对质押财产的占有,而作为占有重要功能的公示功能,占有的转移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即在于他人能否确信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仍由其占有,如果财产仍由债务人占有,即使债务人并不是完全的占有,但善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