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与国际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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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定价与国际税务筹划[摘要]本文介绍了利用转让定价与避税地相结合进行国际税务筹划的原理,举例说明利用贸易公司在香港进行税务筹划的条件与方法,并进一步提示了受控外国公司法律制度对国际税务筹划的限制性影响。  [关键词]国际税务筹划转让定价避税地贸易公司CFC法律    转让定价税务筹划法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转移利润躲避税负的目的,按高于或低于正常市价确定的内部价格成交。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因国与国之间税收差别大,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或总机构与驻外常设机构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形式,彼此之间业务和财务联系广泛,从而有较大的余地实现产品价格转让。利用避税地进行税务筹划是在

2、避税地建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向外投资,建立其他的公司。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可以采用转让定价与避税地相结合的方式(即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进行税务筹划,以便取得更好的筹划效果。下面从利用贸易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角度加以分析。    一、利用贸易公司进行税务筹划一般手段    开展中介贸易业务是各类所得和财产向基地公司转移的基本手段。主要有两种模式:  1.在母公司和其在别国的所得之间插入一个中间环节。通过基地公司进行交易,使别国所得向基地公司转移。  2.公司集团内部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时插入一中间环节。通过基地公司交易结合转移定价将利润由有关关联公司向基地公司转移

3、。    二、贸易公司的设立条件    1.设立地具有较低税率,或对外商的优惠政策。  2.可以提供足够的真实的管理活动和其他业务,以表明公司不是影子公司,使它和其他高税国的购销交易被有关税务当局承认。  3.纯避税地会受到更严格的转移定价调查,不宜入选。    三、利用贸易公司在香港进行税务筹划    作为全球著名的自由贸易港,香港不仅实行零关税政策,而且还有着非常优惠的所得税政策。香港采用地域征税原则,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需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需在香港缴纳所得税。  1.香港确定利润地的基本原则  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赚取,需

4、要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在确定利润地时,只须考虑那些直接产生毛利的商业活动,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动通常不在考虑之列。做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定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2.香港对贸易公司利润确认的一般原则  (1)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2)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需在香港课税。  (3)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香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地。  (4)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

5、客,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5)如有关人士不需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通过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X,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视作在香港订立。  (6)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需全数在香港课税或完全不需在香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四、注意受控外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限制性影响    20世纪60年代以前,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地税收管辖权双重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都允许本国居民在外国公司拥有股权,只有当公司已将利润分配并将所获得的股息汇回本国时才就此项股息履行纳税义务。这就是所谓“延迟纳税”。这样的允许是通过避税港建立基地公司进

6、行避税得以成功的前提。因为在这个允许下,纳税人只要不将利润分配汇回本国,而是在公司累积,就不需要向所在的高税国就这部分收入缴纳所得税。  为了对付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进行避税,1962年美国税法新增的F分部条款提出了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11edforeignpany,简称CFC)概念。这个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不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受美国人控制的设在美国境外的所有外国公司,而是指设在避税港符合F分部条款特定条件的公司。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各类有表决权股票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美国股东每人所握有的有表决权股票又在10%以上

7、,那么该外国公司即为受控外国公司。这种拥有股权的标准,只要在某一公司纳税年度的任何时点发生过,整个年度就可视其为受控外国公司。F分部条款规定,凡是受控外国公司,其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也不汇回美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要分别计人各股东名下,与其他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税。以后此项利润真正作为股息分配时可以不再缴纳所得税,这一部分当年实际未分配而视同已分配的所得,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获得抵免。  美国采用F分部条款以后,先后有德国、加拿大、日本、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挪威、丹麦、印度尼西亚、韩国、意大利等国家建立或实行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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