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每股收益计算变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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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每股收益计算变化的思考“每股收益”的计算自1950年以后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的,目前已成为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最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制定有“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已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信息。每股收益(EPS)是联结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财务报表之间的“桥梁”,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影响股票价格涨跌,具有引导投资、影响市场评价、简化财务指标体系的作用,也是计算市盈率、股利支付率、股利保障倍数等财务指标的基础。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按股东权益的不同,主要有普通股、优先股两种。由于优先股一般有固定的股息,每股收益对

2、于优先股没有实际意义,只有普通股才计算每股收益。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此前财政部曾在2002年11月8日和2005年8月12日两次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每股收益》及相关问题”的征求意见稿。准则的特点体现在:(1)每股收益准则的国际化。它具有总则(目的、范围)、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列报等框架,形式、内容上较接近国际会计准则33号(IAS33)。(2)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对每股收益的计算,考虑了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产生的稀释作用

3、,提醒投资者股价的风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如前瞻性不足、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等。下面试对我国每股收益计算的变化进行分析,谈谈自己的看法。目前我国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依据的是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9号》)。《内容与格式》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每股收益,其计算为: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编报规则第9号》要求已上市或拟发行公司在

4、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披露两种每股收益:(1)全面摊薄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期末股份总数;(2)加权平均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其中的报告期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四个项目。对于这四个项目,分别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媒体和投资者经常使用的是全面摊薄法计算的每股收益。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的问题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与原来的加权平均每股收益计算方法类似。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可以写为:当期净利润基本每

5、股收益=-----------------------------------------------,我们从分子、分母两个方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面来看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一)分子------净利润按照“本期营业观”,净利润只包括本期正常经营所得,不包括其他所得;根据“总括观念”,除股利和企业与股东间其他经济业务外,净利润应包括报告期所有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项目。前者如欧共体国家的公司,在对外公布每股收益时,要进行项目调整,在德国,调整项目除了营业外收支外,还包括加速折旧、各种准备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7年2月颁布的第128号公告《每股收益》(SFAS128,

6、)要求企业在利润表上列示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非常项目每股收益、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每股收益、中断经营每股收益和净收益每股收益。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是指排除非持续经营项目后的正常经营利润。因此,它排除了非常项目以及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差错更正的影响。IAS33只要求计算和列报以总括观念核算的净利润为基础的每股收益,但同时鼓励(而非强制)其他每股收益的披露。我国与IAS33的规定协调一致,将计算每股收益的分子简化为净利润一个指标。笔者认为以此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其中包括了非持续项目、非常项目的影响,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决策。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坚持证监会的规定中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

7、、营业利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四个项目分别计算。(二)分母----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准则第五条规定,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一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这与IAS33中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的,与证监会的加权平均每股收益计算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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