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探讨

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探讨

ID:9488746

大小:52.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5-01

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探讨_第1页
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探讨_第2页
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探讨_第3页
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探讨_第4页
资源描述:

《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探讨  2014年5月15日,黄某因嫖娼行为,被警方拘留15天,后被裁定收容教育半年。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热议。2014年6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应松年,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40余位法学学者、律师联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经此,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达到高潮。本文从法律角度论证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和存续的理由。  一、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法律依据  收容教育制度的法律依据有两部:199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和1993年的《卖淫嫖娼人员收

2、容教育办法》。从法律渊源上看,前者是法律,后者是行政法规。  二、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性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的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收容教育办法》第二条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3、《收容教育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收容教育名义上是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本质上是一种限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手段。它把他人关在收容教育所,强制教育、治疗和劳动,关押时间长达6个月至2年。这种执行效果实际上达到了刑罚标准,甚至超过了管制、拘役和短期自由刑的强度。  三、我国收容教育制度废止的理由  (一)我国收容教育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不协调  1.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法律依据违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

4、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由此可知,要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由法院或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决定。因为人身自由是公民极其重要的权利,剥夺其必须慎重,要多方制衡。但收容教育制度不同,从前文可知,其程序未经过检察院和法院,仅由公安机关一个机构决定,这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根据《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其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收容教育制度,其法律依

5、据明显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还与我国宪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相抵触。  2.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法律依据与我国其他法律不协调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相关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由此看出,《立法法》规定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6、设定,不可授权国务院设定。但是,《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却授权国务院设定了收容教育制度。虽然这两部法律在效力位阶上属于同种效力位阶,前者都是全国人大制定,后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是1991年颁布,而《立法法》于2000年颁布,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授权国务院设定收容教育制度的条文是早在2000年就失效了。  《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属于行政法规。其设定收容教育这个限制

7、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明显与这几个上位法相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没有适用的价值。  3.先拘留再收容教育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它指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处以两次同种处罚。而先拘留再收容教育的行为明显违反这一原则,像黄某,他只有一个嫖娼的违法行为,但他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而后又因为同一个嫖娼行为按照《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处以收容教育人身自由罚,这是第二次人身自由罚了。所以,先拘留再收容教育违反了行政法一事不

8、再罚的原则。  (二)我国收容教育制度会冲击社会公平正义  1.我国收容教育制度会造成处罚与过错不一致,违背了公平正义  前文说过,收容教育名义上是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本质上是一种限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手段。而且,此期限长达6个月至2年。这期限甚至比我国的一些轻刑罚更长,如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